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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三七粉以食用农产品的形式销售是否合法?
发言人帐号 匿名
留言日期 2020-06-26
处理状态 处理完成
发言内容 尊敬的省领导您好,请问三七粉能否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七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对三七进行清洗、干燥、粉碎、包装,三七粉标签上不宣传功能主治等功效内容,不进入药用渠道,以食用农产品的名义进行销售三七粉是否合法?
回复人名称 bgs
回复时间 2020-07-02
回复内容 你好!你的信访件已收悉,文中所提出“三七粉以食用农产品的形式销售是否合法”的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第二条第六款规定,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释义中明确,食用农产品是指供人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如蔬菜、瓜果、未经加工的肉类等。而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请你认真对照所提产品形态及销售渠道,依法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