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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农村自建房开展经营活动一事的咨询
发言人帐号 匿名
留言日期 2022-04-27
处理状态 处理完成
发言内容 您好,关于农村自建房能否开展经营活动一事需要咨询。有的行政部门文件里要求,“不得选用居民住宅作为经营场所“。
问题一:在云南省及地州,农村自建房在满足相关条件下,能否作为经营场所。
目前,山西省已在2021年1月出台《山西省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管理办法(试行)》,为全国首个。后续云南省能否出台相应政策,让部分以农村自建房的经营者能够合法、合规的开展经营活动。
回复人名称 bgs01
回复时间 2022-05-06
回复内容 您好!目前我省场主体在进行设立登记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登记时,全面推行市场主体住所(营业场所、经营场所、主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申请人须作出如下承诺,即可进行登记注册。1、申报的住所(营业场所、经营场所、主要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一致,并已持有符合要求和有关规定的使用证明材料。2、申报的住所(营业场所、经营场所、主要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筑、危险建筑等不能用作住所(营业场所、经营场所、主要经营场所)的建筑,且符合消防、环保安全要求。3、申报的住所(营业场所、经营场所、主要经营场所)属于住宅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已经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营业场所、经营场所、主要经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已取得了相关批准手续。5、自觉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住所(营业场所、经营场所、主要经营场所)应当具备特定条件,或者利用违法建筑、危险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6、自觉接受登记机关的监督管理,并承担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以及违反本承诺而引起一切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