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修复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程序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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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人帐号 | 匿名 |
留言日期 | 2022-05-20 |
处理状态 | 处理完成 |
发言内容 | 您好,此前公司受到官渡区应急管理局处罚,现已完成整改和罚款缴纳。为修复信用信息,公司依照官渡区应急管理局指引,前往“信用中国”完成了修复,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仍保留有行政处罚信息。 现特向贵局咨询以下问题: 1、修复“信用中国”信息后行政处罚信息是否会同步更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是否需再另行申请修复? 2、如需修复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应如何进行申请? |
回复人名称 | bgs01 |
回复时间 | 2022-05-24 |
回复内容 | 您好,现就有关信用修复问题回复如下: 一、修复“信用中国”信息后行政处罚信息是否会同步更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是否需再另行申请修复? 一是通过“信用中国”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的行政处罚信息,已于2022年4月实现了行政处罚信息修复同步更新,不需要另行申请修复。 二是通过“信用中国”归集的行政处罚信息,在2022年4月以前申请信用修复且已修复的,需由市场监管部门核实数据为无效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不公示。 二、如需修复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应如何进行申请?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市监信规〔2021〕3号)有关规定,市场主体申请信用修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信用修复: (1)补报未报年份年度报告并公示; (2)已经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 (3)已经更正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 (4)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当事人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二)除《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或者仅受到警告、通报批评和较低数额罚款外,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六个月,其中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2)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3)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4)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三)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信用修复: (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2)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3)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提前移出。 (四)信用修复材料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信用修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复申请书; (二)守信承诺书; (三)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 (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信用修复途径 途径一。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直接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网址:http://yn.gsxt.gov.cn)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信用修复申请和相关材料。 途径二。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当事人可以通过登陆‘云南市场监管网上办事大厅’点击‘我要填报信用信息(信用修复)’模块,选择‘我要信用修复’(网址:http://gsxt.ynaic.gov.cn),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信用修复申请和相关材料。 途径三。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到做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经营异常状态、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纸质信用修复申请和相关材料”。 (六)其他部门行政处罚信息修复问题 按照“谁处罚、谁修复”的原则,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归集公示的其他部门的行政处罚信息,市场主体应向信息产生部门申请修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