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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发言人帐号 匿名
留言日期 2022-09-23
处理状态 处理完成
发言内容 请问学校食堂、企事业单位食堂外包给承包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时应以学校或者企事业单位为主体进行登记还是以承包方进行登记办理?
回复人名称 bgs01
回复时间 2022-10-14
回复内容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包经营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对食堂的食品安全负责,集中用餐单位应当督促承包方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承担管理责任。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规定,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伙房)要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由学校自办自管,不得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
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学校食堂的,应当以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选择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服务单位或者符合条件的餐饮管理单位。
学校应当与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经营方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管理责任,督促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责任。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经营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经营,对食品安全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学校食堂对外承包经营的,应当以承包方作为经营主体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对食品安全负责,并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学校食堂应当落实校长负责制,督促承包方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