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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三部门发布通告 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行为
2023-01-03 14:44  来源:  浏览次数:

云南三部门发布通告 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

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行为

 

为切实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进一步维护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秩序,确保与人民日常生活相关的药品、医疗器械、粮油肉蛋菜奶等基本民生商品价格秩序稳定,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行为,日前,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通告内容如下:

一、全省各地商品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落实主体责任,守法依规经营。根据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销售商品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等,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以套餐形式(如蔬菜包、水果包)销售商品的,在标明销售总价的同时,应当在配送终端显著位置标明套餐所含商品的品名、规格和零售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严禁保供配送单位和相关经营者有下列不正当价格和制假售假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三)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价格公示制度,虚构原价、误导性价格标示,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导致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五)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下,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大幅提高价格。

(六)在网络等公共媒体平台捏造虚假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涨价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七)生产销售不合格的药品、医用口罩、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以下简称抗原检测试剂)等防疫药械产品以及伪劣消毒药水、医用酒精等防护物资,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八)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粮油肉蛋菜奶等涉及民生的食品。

(九)未取得相关生产经营资质的组织、企业和个人,通过微信、QQ、抖音、快手等网络社交媒体或平台出售防疫相关的药械产品。

(十)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制售抗原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手套、医用护目镜、医用防护服等商品或销售假冒他人注册专用权的抗原检测试剂、医用口罩、手套、护目镜、防护服等商品。

四、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监管部门、药监部门和公安机关将加强协作配合,坚决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利用疫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哄抬物价,无证经营,制假售假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请广大群众积极监督,发现各类违法犯罪线索,及时拨打12315、110进行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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