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202210290009 发布机构:云南省市场监管局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2-03-09 10:06 公文范围:公开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执行《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监特设发〔2022〕13号)要求,为确保我省《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1-2021)(以下简称新《核准规则》)顺利实施,结合我省检验机构现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宣传引导
各州、市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监察机构要及时会同行政审批部门认真研究,及时宣传引导,将《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1-2021)和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传达到辖区各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暂时无法满足新《核准规则》核准条件的检验机构,允许其在2022年5月1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对原核准证书有效期进行延期;不申请延期的检验机构,也应当在2022年5月1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将原核准证书上的核准项目代码增加相应的文字说明,且在核准证书到期前应按照新《核准规则》申请换证。
二、保障检验工作衔接
检验机构申请核准证书延期时,应提交本机构在核准证书延长的有效期内能够持续满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1—2004)核准条件的书面承诺。原核准证书2022年内到期的,最长可申请延期3年;原核准证书2023年内到期的,最长可申请延期2年;原核准证书2024年内到期的,最长可申请延期1年;原核准证书2024年12月31日以后到期的,不能申请延期。各州、市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辖区各类检验机构对照新《核准规则》的核准条件,在过渡期间及时充实条件、提升能力,确保下一次换证申请时满足新《核准规则》的资源条件。
三、加强证后监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要对照新《核准规则》的核准条件,分析研判辖区检验机构现状,保证应检尽检,依法施检。我省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核准申请、延期、换证或增项审查发证后,综合性检验机构(含自检机构、行业检验机构)要及时将核准证书复印件报省局行政审批处备案,两工地起重机械检验机构、气瓶检验机构等通过云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平台申报的无需报送。
附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