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202410290016 发布机构:云南省市场监管局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4-01-12 15:12 公文范围:公开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户外广告监测情况分析报告
2023年,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全省各州(市)及部分县(市、区)户外广告发布情况进行了监测抽测,范围覆盖全省16个州(市)及50个县(市、区),相关监测情况如下。
一、户外广告基本情况分析
2023年,省局共监测抽测全省户外广告2120条,发现和移交违法广告线索59条,广告违法率为2.78%,监测户外广告数量较2022年同期增加802条,发现违法广告数量较2022年同期减少11条,户外广告违法数量、违法率较2022年同期均有下降,其中,违法率下降2.53个百分点。
在监测地域上,重点对昆明、经济较发达城市、重点旅游城市等地进行监测,其中,对昆明市的监测范围达到13个县(市、区),共监测广告482条,占户外广告监测总数的22.73%。
在监测类别上,重点对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医疗美容、医疗器械、房地产、金融理财、教育培训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切身利益的民生领域广告加强监测,监测民生领域广告数量占户外广告总量的88.68%。
在2023年1-4季度户外广告监测总量中,二季度监测数量最多,达到862条,各季度广告违法率在1.10%-4.27%之间,且呈总体递减趋势。
2023年1-4季度户外广告涉嫌违法数据总体情况表
季度 |
监测条次 |
违法条次 |
条次违法率 |
一季度 |
468 |
20 |
4.27% |
二季度 |
862 |
28 |
3.25% |
三季度 |
362 |
4 |
1.10% |
四季度 |
428 |
7 |
1.64% |
合计 |
2120 |
59 |
2.78% |
二、户外广告违法情况分析
2023年,省局监测的户外违法广告线索主要集中在保健食品、医疗器械、房地产、药品、教育培训服务、普通商品等涉及民生问题的6个类别。广告违法率较高的3个类别依次是保健食品、医疗器械、房地产。
2023年1-4季度各类别户外广告发布情况表
序号 |
商品类别 |
监测数 |
违法总数 |
违法率 |
1 |
药品 |
16 |
1 |
6.25% |
2 |
医疗器械 |
6 |
1 |
16.67% |
3 |
化妆品 |
26 |
0 |
0.00% |
4 |
房地产 |
221 |
19 |
8.60% |
5 |
普通食品 |
154 |
1 |
0.65% |
6 |
保健食品 |
7 |
4 |
57.14% |
7 |
烟草 |
0 |
0 |
0.00% |
8 |
酒类 |
60 |
1 |
1.67% |
9 |
电器 |
65 |
0 |
0.00% |
10 |
交通产品 |
48 |
0 |
0.00% |
11 |
知识产品 |
1 |
0 |
0.00% |
12 |
普通商品 |
408 |
12 |
2.94% |
13 |
医疗服务 |
162 |
5 |
3.09% |
14 |
金融保险 |
82 |
1 |
1.22% |
15 |
信息服务 |
66 |
0 |
0.00% |
16 |
互联网服务 |
19 |
0 |
0.00% |
17 |
商业招商投资 |
63 |
0 |
0.00% |
18 |
教育培训服务 |
82 |
3 |
3.66% |
19 |
会展文体活动服务 |
4 |
0 |
0.00% |
20 |
普通服务 |
352 |
11 |
3.12% |
21 |
形象宣传 |
38 |
0 |
0.00% |
22 |
非商业 |
221 |
0 |
0.00% |
23 |
其它 |
19 |
0 |
0.00% |
24 |
合计 |
2120 |
59 |
2.78% |
主要涉嫌违法表现如下:
1.保健食品广告:
(1)食品广告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2)保健食品广告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3)保健食品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
2.医疗器械广告:
(1)医疗器械广告含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的内容。
(2)医疗器械广告的内容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内容不一致。
3.房地产广告:
(1)房地产广告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2)房地产广告中的房源信息不真实,涉及面积的,没有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面积。
(3)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没有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没有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4.药品广告:
(1)药品广告未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
(2)处方药广告未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未显著标明非处方药标识(OTC)和“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5.教育培训服务广告:
(1)选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发布面向中小学(含幼儿园)的校外培训广告。
(2)教育、培训广告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6.普通商品广告:
(1)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未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2)广告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
(3)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表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三、下一步监测监管建议
(一)保持良好态势,加大监测力度。以城市范围内城乡接合部、商户经营门店、公路要道两旁的外墙、立面等建筑物绘制、悬挂、张贴和书写的户外广告为重点,增加监测数量;扩大户外广告监测范围,主要加大对全省各州(市)所属区县的监测覆盖范围,做到每个州(市)除市级政府所在地外再监测1-2个县;提升监测技术水平,丰富监测手段,提高户外广告监测效率。
(二)贯彻正确导向,突出工作重点。把“广告宣传也要讲政治”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导向贯穿户外广告监测始终,重点对涉及意识形态问题、具有政治敏感性的户外广告,对事关人民群众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的药品、食品、医疗、美容、房地产、投资理财等民生领域的虚假违法户外广告,对内容低俗庸俗媚俗、违背公序良俗的违法商业广告以及其他严重违反《广告法》规定的户外广告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和移交违法广告线索。
(三)强化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积极宣传《广告法》及其配套法规,持续引导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坚持正确导向,提高从业能力,知法守法,防范发布违法户外广告,引导消费者增强法治观念和广告鉴别能力;畅通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网上投诉举报平台等线上渠道,拓展线下投诉举报受理渠道,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违法广告线索投诉举报,支持广大消费者进行涉商品和服务违法广告的维权。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