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202410290031 发布机构:云南省市场监管局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4-03-29 12:04 公文范围:公开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通专利
开放许可声明及合同备案受理业务的通知
各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利权人、专利代理机构:
为推动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在云南高效运行,更好地服务云南省专利权人办理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及许可合同备案手续,促进云南专利转化运用效益提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昆明代办处已开通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及合同备案受理业务,各专利权人和专利代理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有关规定,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s://cponline.cnipa.gov.cn/)以电子方式提交相关材料,电子形式提交确有困难的,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昆明代办处面交或者邮寄相关文件。
附件:专利开放许可业务须知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专利开放许可业务须知
专利权人有意愿实行开放许可专利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开放许可声明。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原则上应当通过电子形式提交,办理专利开放许可声明不收取任何费用。
一、受理条件
(一)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请求人应当为专利登记簿副本中记载的全体专利权人。
(二)请求开放许可的专利应当为已授权公告且处于有效状态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
(三)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提交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且评价报告的结论支持专利权有效。
二、不予实施开放许可的情形
专利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人不得对其实行开放许可:
(一)专利权处于独占或者排他许可有效期限内的;
(二)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已经中止有关程序的;
(三)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四)专利权被质押,未经质权人同意的;
(五)专利权已经终止的;
(六)专利权已经被宣告全部无效的;
(七)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未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或专利权评价报告结论认为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
三、办理途径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有关规定,专利开放许可原则上应优先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s://cponline.cnipa.gov.cn/)“专利事务服务—合同审查模块”以电子方式提交相关材料,电子形式提交确有困难的,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昆明代办处面交或者邮寄下列文件:
(一)《专利开放许可声明》(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下载);
(二)全体专利权人同意实施开放许可并共同签章或签字的证明材料;
(三)全体专利权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盖章,同时附具全体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同意开放许可的书面声明;
(五)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还应当提交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且评价报告的结论支持专利权有效;
(六)专利开放许可声明文件材料是外文文本的,应当附中文译本一份,并以中文译本为准。
国家知识产权局昆明代办处地址:昆明市日新东路376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
邮 编:650228
业务咨询电话:0871-64568947
四、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公告和撤回
(一)公告
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将专利开放许可声明有关事项在专利登记簿上登记,并在专利公报上公告。
公告项目包括:主分类号、专利号、开放许可声明编号、专利权人、发明名称、申请日、授权公告日、专利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和标准、专利许可期限、专利权人联系方式、开放许可声明生效日等。
经审查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或属于第八十六条所列情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公告。专利权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等手段作出开放许可声明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一经发现,予以撤销。
(二)撤回
专利权人可以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规定或基于其他正当理由提交《撤回开放许可声明》请求撤回开放许可声明。撤回开放许可声明请求应当由全体专利权人同意,并附具撤回开放许可的书面声明。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撤回开放许可声明请求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提出,同时附具全体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同意撤回开放许可的书面声明。
撤回开放许可声明不得附有任何条件。
撤回开放许可声明请求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准予公告撤回开放许可声明;不符合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公告撤回开放许可声明,并向专利权人说明理由。
开放许可声明的撤回,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对于专利权人应当撤回但未及时撤回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终止或撤销该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并进行公告。
五、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的生效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愿意实施其开放许可专利,并依照公告支付许可使用费的,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生效,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就许可使用费进行协商后签订普通许可合同的,不属于开放许可。
六、 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的备案
专利权人或者被许可人应当在开放许可实施合同生效后,凭能够证明达成开放许可的书面文件,参照《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s://cponline.cnipa.gov.cn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备案手续。
办理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请求人签章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网上填写相关信息);
(二)被许可人以书面方式向专利权人发出的通知;
(三)被许可人向专利权人支付许可使用费的凭证(或专利权人收到许可使用费的凭证);
(四)请求人身份证明;
(五)委托代理的,提交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六)经办人身份证明;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七、已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相关手续办理
对于已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在办理以下手续前,专利权人应当首先撤回开放许可声明:
(一)因专利权转让,提出著录项目变更请求的;
(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除专利权转让外,专利权人因其他事由发生变更且继续实行开放许可的,应当及时办理原开放许可声明撤回和重新声明的相关手续;专利权人变更后不再实行开放许可的,应当及时办理撤回原开放许可声明的手续。
专利权人以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权出质的,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时,应当提供质权人同意继续实行专利开放许可的书面声明。
八、业务办理进度查询
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s://cponline.cnipa.gov.cn)提出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办理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等手续的,请求人可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查询办理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