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201910290036 发布机构:云南省市场监管局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19-08-05 10:14 公文范围:公开
云市监办函〔2019〕112号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19年度
省级有机认证产品认证有效性监督抽查
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38 号)、《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的通知》(云市监发〔2019〕5号)和《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认证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现将《2019年度省级有机认证产品认证有效性监督抽查工作计划》予以公布,请各州市局使用“云南市场监管一体化业务系统”按计划实施抽查。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9年度省级有机认证产品认证有效性
监督抽查工作计划
为提高有机产品认证的有效性和公信力,全面规范我省有机产品认证、生产、加工、销售行为,服务打造世界一流“绿色食品牌”,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认证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抽查范围
重点抽查证书数量较大、风险较高、认证标志发现问题和舆情曝光较多的茶、蔬菜、水果、植物类中药、粮谷、动物产品或副产品等6大类有机认证产品,通过“云南市场监管一体化业务系统”随机抽取市场主体(有机产品获证企业和有机产品销售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有机认证产品进行抽样检测(抽样范围包含转换期内的认证产品)。计划总抽样数量为100批次。其中,获证有机茶50批次,蔬菜、水果30批次,植物类中药10批次,粮谷5批次,动物产品或副产品5批次。
二、检查内容
(一)对有机产品获证企业开展现场检查
一是检查认证活动合规性和有效性。查阅认证合同、检查计划和报告、样品和环境等检测报告、认证证书、销售证(适用时)等认证档案。检查认证机构在认证活动中是否存在认证、咨询一条龙,认证收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遗漏、增加、减少认证程序或程序要求的行为。发现认证机构存在问题的,应固定证据,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认证活动,严厉打击非法从事认证活动和伪造、冒用、买卖认证证书或标志等行为。
二是检查获证企业是否持续满足认证要求。重点检查认证机构现场检查对投入品的关注情况;企业是否有使用禁用物质现象,是否保存采购、使用投入品记录;环境和产品检测情况是否符合要求;认证机构对有机生产缓冲带设置、平行生产、物料衡算、轮作计划制定和执行等关键生产环节审核及企业实施是否到位等。对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责令认证机构说明情况或暂停、撤销获证企业的认证证书;发现认证机构存在问题的,应当依法处理。
三是检查获证产品的符合性。对企业库存产品及包装、认证证书、销售证及标志使用台账等进行核查,检查获证组织是否在认证产品或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加施认证标志(需同时加施认证标志、有机码和认证机构名称);是否在未获证产品上加施认证标志;已加施的标志是否累计超过证书中限定的数量;是否超过证书有效期、证书暂停期间或被注销、撤销后,仍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二)对有机产品销售场所开展现场检查
对产品宣传资料、产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及其标签上标注“有机”“ORGANIC”等文字表述和图案的,检查是否获得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核查认证证书、销售证、有机码和“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信息的一致性;是否在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对有机产品进行二次分装、分割或者自行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是否违规标注“有机配料生产”和“有机转换”。
(三)对有机产品开展监督抽查
通过“云南市场监管一体化业务系统”随机抽取被抽查市场主体、执法人员和抽样人员,委托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进行检测。
1.抽样。抽样工作由被抽查市场主体所在地州(市)、县(区、市)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负责,在抽样过程中遇到技术问题可咨询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工作人员。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行政执法人员。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市场主体出示《云南省有机认证产品监督检查通知书》、抽样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或工作证,向被抽查市场主体告知监督抽查性质、抽查有机认证产品范围等相关信息。抽样人员可以采用拍照、摄像等方式对抽样过程进行记录。
抽样人员应当核实被抽查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和有机产品认证证书信息。在有机产品销售场所抽样时,实施抽样的行政执法人员还应当检查与被抽样有机认证产品相关的票证账簿、货源、数量、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量等,并对相关信息记录在案,由销售者签字确认。
监督抽查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市场上或被抽查市场主体销售的有机认证产品中随机抽取,禁止由被抽查市场主体抽样和送样。
在有机产品获证企业抽样时,监督抽查所需检验样品按出厂价格购买。在销售者处抽样时,监督抽查所需检验样品按进货价格购买。
样品封样时,应当采取防拆封措施,在封样条上由抽样人员、被抽查市场主体代表签字确认,封样过程全程录像或拍照。
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抽样信息。抽样文书必须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市场主体代表签字,并加盖被抽查市场主体印章。对无法盖章等特殊情况,双方签字确认即可。抽样文书应当字迹工整、清楚,容易辨认,不得涂改,需要划改的应当由双方签字确认。
因被抽查获证企业转产、停产等原因导致无样品可以抽取的,抽样人员应收集有关证明材料,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并经被抽查市场主体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确认后,及时报送省局认证监管处。
抽取的样品由抽样人员负责携带或寄送,抽样所需费用由监督抽查经费列支。对有特殊贮存条件等要求的样品,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样品的有效性。
被抽查市场主体拒绝监督抽查、拒绝提供样品或拒绝签字盖章等不配合情况的,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拒绝监督抽查认定表,列明被抽查市场主体拒绝监督抽查的情况,由被抽查市场主体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处理,并报送省局认证监管处。
2.检验。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应制定并严格执行《有机认证产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详细记录检验过程中的样品传递、检验等情况。及时出具监督抽查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并对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必须如实记录即时情况,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并将有关情况报送省局认证监管处,有条件的,在10月底前完成补抽。
3.异议复检。样品检测出现不合格结果时,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应于2 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有机认证产品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及《有机认证产品监督抽检复检申请通知书》及时寄送并传真给被抽查市场主体,在销售者处抽样的,还应当同时告知被抽查有机认证产品的生产者。确认受检市场主体是否申请复检,并告知省局认证监管处。受检市场主体对检验报告若有异议,首先须查找产生异常的技术原因并提供有关出厂检验记录,否则检验机构可不受理复检。受检市场主体应在收到报告之日(省质检院须记录快递接收时间并与市场主体确认)起7个工作日内向省局认证监管处提交《有机认证产品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结果确认回执及《有机认证产品监督抽检复检申请通知书》,书面提出完整有效的复检申请;在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未向初检机构书面提出复检申请或申请缺少关键信息/无效的,视为默认检验结论。复检一般由省质检院进行,被抽查市场主体有正当理由提出原检验人员回避的,省质检院应当另行指定其他检验人员实施复检。复检过程中,应在必要的关键环节进行拍照留证,做好相关记录。必要时,在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公告的食品复检机构名录基础上选取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复检工作,并将复检结果及时报送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复检结论并书面告知复检申请人,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技术规范规定不能复检的项目,不进行复检,维持原结论。
复验费用由复检申请人先行垫付,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一致的,复验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省质检院承担。
三、检查安排及结果处理
8月12日—9月15日开展市场主体现场检查及有机认证产品抽样工作。各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云南市场监管一体化业务系统”派发的市场主体名单,提前确定具体的现场检查及抽样日期并报省局认证监管处。现场检查依据《有机产品认证监督检查工作指南》和《有机产品认证监督检查记录表》进行。对检查发现的认证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获证组织和销售者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按照《认证认可条例》《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对有机获证组织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责令认证机构说明情况或暂停、撤销获证企业的认证证书,确保有机产品认证的公信力和有效性;对发现属于有关部门职能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依法移交相关部门。请各州、市市场监管局于10月31日前,将此次检查工作总结和监督检查统计表(见附件1)报省局认证监管处。
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应于10月31日前完成样品的检验工作,如需复检的,按照本方案规定的复检程序进行。检验报告一式三份(原件),一份寄送产品生产企业,一份寄送相关州、市市场监管局,一份按照规定留档。监督抽查不合格有机认证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有机认证产品,各州市市场监管局应及时介入调查,依法进行处理。
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于11月30日前将检验报告(盖章扫描件)及《2019年度有机认证产品监督抽查总结分析报告》报省局认证监管处。分析报告内容应包括:行业概况、检验结果综述(相同产品不同区域的检验结果比较分析、有机产品认证机构认证质量比较分析、不同产品检验结果比较分析、不合格原因分析、各类产品存在的突出问题、认证机构和获证企业存在的问题、改进措施建议等(详见附件4)。
监督检查及后续处理结果由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社会发布。向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管总局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监督抽查情况。对拒绝接受监督抽查的市场主体,予以公布。
四、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省局认证监管处
李伟 0871—63215108、13708469017
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冯雷 0871—65198437、18669207096
附件1-1
有机产品认证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一、检查依据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产品质量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认证认可条例》《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5号)、《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2号)、《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4号)。
(二)认证实施规则:《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认监委公告2014年第11号)、《有机产品认证目录》(2018)。
(三)认证依据标准:
1.《有机产品国家标准》(GB/T 19630),包括:19630.1生产、19630.2加工、19630.3标识和销售、19630.4管理体系。
2.《关于批准发布GB/T19630.1< 有机产品 第1部分:生产>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等三项国家标准修改单的公告》(国家标准委公告2014年第3号)
二、检查方式和内容
(一)对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
1.认证活动的合法合规检查
检查内容:认证合同、检查计划和报告、样品和环境等检测报告、认证证书、销售证(适用时)等认证档案。
检查要点:
①认证机构是否经批准,检查员是否经注册,检查员专业和能力是否符合要求。中国有机产品认证和出口有机产品认证如欧盟、美国等有机产品认证属于自愿性产品认证类别下的两个不同审批领域,其认证检查员也分属两个注册领域,需加以区分。
②是否签订认证合同,是否存在认证、咨询一条龙,认证收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认证机构是否向获证组织提供了检查计划和报告,产品和环境监测报告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增加、减少、遗漏认证程序或程序要求的行为。
③对于新认证的有机基地,关注转换期时间是否符合要求;现场检查时间是否为生产季节,检查范围是否覆盖了认证证书的产品、场所和过程范围。监督检查距上次检查时间是否超过12个月。
④认证机构出具的销售证标明的产品数量累计是否超过实际生产、加工数量。
⑤认证证书内容是否齐全,证书编号和有效期是否符合要求,认证产品是否在认证目录内,证书中的产品年数量是否和实际生产、加工数量一致。
⑥认证档案和证书信息是否和“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中的信息一致。
2.获证企业和产品符合性检查
检查内容:获证企业基本情况,管理体系运行,作物的种植,产品收获、运输、贮藏和包装,产品的标识与批号,投入品的管理,产量和销量的核对等。
检查要点:
(1)查阅获证企业资质证明和土地使用权证明及合同等,确认获证企业是否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
(2)结合现场检查,确认获证企业是否按照管理体系要求实施内部管理,是否建立内部检查制度,生产、加工、内部检查记录是否齐全并真实有效。
(3)实地检查获证企业的生产/加工现场,确认获证企业实际生产/加工和管理情况与认证检查描述情况的一致性。
(4)对企业库存产品及包装、认证证书、销售证及标志使用台账等进行核查,确认获证企业是否在认证证书限定的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内正确使用认证标志标识。包括是否在认证产品或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正确加施认证标志(需同时加施认证标志、有机码和认证机构名称);是否在未获证产品上加施认证标志;已加施的标志是否累计超过证书中限定的数量;是否超过证书有效期、证书暂停期间或被注销、撤销后,仍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可不使用认证标志的情况:现场采摘销售的果蔬类有机产品;不直接零售的、仅作为加工原料的有机产品;无法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散装或裸装产品以及鲜活动物产品等。
(二)销售场所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认证标志
检查要点:
1.在产品宣传资料、产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及其标签上标注“有机”、“ORGANIC”等文字表述和图案的(包括进口产品),检查是否获得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核查认证证书、销售证、有机码和“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信息的一致性。
2.核查是否在认证证书限定的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内正确使用认证标志标识,是否同时加施认证标志、有机码和认证机构名称。
3.是否在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对有机产品进行二次分装、分割或者自行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4.是否违规标注“有机配料生产”和“有机转换”。除非获得有机产品认证,仅部分配料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或获得有机产品转换认证的,均不得在产品及包装、标签中标注“有机配料生产”和“有机转换”等字样。
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销售者,应当责令整改,对生产企业超期、超范围或者伪造、冒用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按照有关规定查处。
三、有机产品认证常见违法违规行为
(一)认证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
违法违规行为 |
适用罚则 |
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转让、涂改认证证书。(认证机构自行编制认证证书编号的,视为伪造认证证书)。*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
认证机构向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区域或者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未将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有机码上传到国家认监委确定的信息系统;(二)未向国家认监委确定的信息系统报送相关认证信息或者其所报送信息失实;(三)未按规定向国家认监委提交进口有机产品认证相关材料备案。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对外公布。” |
认证机构发放的有机产品销售证数量,超过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生产、加工的有机产品实际数量。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认证机构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
*注:1.伪造、冒用认证证书的,同时适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罚则,非法买卖、转让认证证书的,同时适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罚则。2.该行为的违法主体可能是认证机构、获证组织或其他单位。
(二)获证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
违法违规行为 |
适用罚则 |
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转让、涂改认证证书。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
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或者,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
认证委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对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产品认证标识标注;(二)未在认证证书限定的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内使用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未依照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使用认证标志;(三)认证委托人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或者被注销、撤销后,仍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一下罚款。” |
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绝接受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
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提供虚假信息、违规使用禁用物质、超范围使用有机认证标识,或者出现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的。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认证机构5年内不得受理该企业及其生产基地、加工场所的有机产品认证委托。” |
附件1-2
有机产品认证监督检查记录表(一)
(适用认证活动检查)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获证企业名称 |
(名称上加盖单位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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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证企业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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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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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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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有效期至 |
|
证书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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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判定标准 |
检查结果
(发现问题应详细描述
并将证据材料附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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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合同 |
是否签订认证合同,是否存在认证、咨询一条龙,认证收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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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和环境
监测报告 |
检验检测机构是否具有资质;采信报告的结论是否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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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的
检查计划和报告 |
是否有增加、减少、遗漏认证程序或程序要求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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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认证的有机基地,关注转换期时间是否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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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现场检查时间是否为生产季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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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检查范围是否覆盖了证书产品、场所和过程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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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监督检查距上次检查时间是否超过1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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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
出具的销售证 |
标明的产品数量累计是否超过实际生产、加工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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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证书 |
证书编号和有效期是否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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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产品是否在认证目录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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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中的产品年数量是否和实际生产、加工数量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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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档案和证书信息是否与“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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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员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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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证企业负责人签署意见 |
意见(情况属实)+姓名 |
有机产品认证监督检查记录表(二)
(适用获证企业检查)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获证企业名称 |
(名称上加盖单位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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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证企业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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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名称 |
|
证书编号 |
|
||
证书有效期至 |
|
证书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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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载明的
产品名称 |
|
证书载明的
基地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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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载明的
产品认证年产量 |
|
证书载明的
基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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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判定标准 |
检查结果(发现问题应详细描述并将证据材料附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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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证组织资质
证明和土地使用权
证明及合同 |
是否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 |
|
|||
管理体系运行 |
是否建立内部检查制度,生产、加工、内部检查记录是否齐全并真实有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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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的检查
报告描述、
获证企业现场 |
认证机构现场检查对投入品关注情况,获证企业农业投入品库房,采购、使用投入品记录,现场查看,获证企业是否存在是否有使用禁用物质现象。 |
|
|||
认证机构对有机生产缓冲带设置的审核情况,企业是否实施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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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对平行生产审核情况,企业是否实施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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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对物料衡算、轮作计划制定和执行审核情况,企业是否实施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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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证产品
符合性检查 |
检查获证组织是否在认证产品或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加施认证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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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在未获证产品上加施认证标志;已加施的标志是否累计超过证书中限定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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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超过证书有效期、证书暂停期间或被注销、撤销后,仍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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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员签名 |
|
||||
获证企业负责人签署意见 |
意见(情况属实)+姓名 |
有机产品认证监督检查记录表(三)
(适用有机产品销售场所检查)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
(名称上加盖单位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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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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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有机产品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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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判定标准 |
检查结果
(发现问题应详细描述并将证据材料附后) |
宣传资料、产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及其标签上标注“有机”、“ORGANIC”等文字表述和图案的销售产品;销售有机产品的认证证书、销售证 |
是否获得中国有机产品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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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产品生产日期是否在证书有效期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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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认证证书、销售证、有机码和“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信息的一致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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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是否在认证证书限定的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内正确使用认证标志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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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同时加施认证标志、有机码和认证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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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在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对有机产品进行二次分装、分割或者自行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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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产品是否标注“有机配料生产”和“有机转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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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员签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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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证企业负责人签署意见 |
意见(情况属实)+姓名 |
拒绝监督抽查认定表
受检企业 |
企业名称 |
|
企业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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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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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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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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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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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单位 |
任务来源 |
_____年度云南省有机认证产品认证有效性监督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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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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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认定(拒检过程描述):
抽样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相关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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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检单位印章)
|
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单位印章) |
注:本表一式三份,一份报送省市场监管局,一份后处理部门留存,一份受检单位留存。
附件1-3
有机产品认证监督检查统计表
监督检查企业(家) |
发现的问题(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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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 |
生产、加工企业 |
流通、消费企业 |
伪造、冒用、买卖认证证书或标志 |
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但在产品或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文字表述和图案的 |
认证标志的产品的生产日期不在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内 |
获证企业使用禁用物质现象 |
获证企业保存的采购、使用的投入品记录存在禁用物质 |
其他
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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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发现的问题应在监管总结报告中予以说明。
附件2-1
云南省有机认证产品监督检查通知书
云市监(2019)第 号
云南省有机认证产品监督检查通知书
(受检市场主体名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我单位决定自即日起委托 (抽样单位名称) 对你单位实施□有机认证产品监督检查 □生产/销售有机认证产品的监督抽查。请予以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告知事项:
对检查人员少于二人,并未出示认证专项监督检查通知书的,你(单位)有权拒绝检查。
对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你(单位)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如你(单位)认为检查人员与你(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书面申请回避,检查人员是否回
避,由我局审定。
电话: 传真:
(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
年 月 日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附件2-2
有机认证产品专项监督抽查抽样单
任务来源 |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任务类别 |
监督抽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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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检单位 |
名称及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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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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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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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单位 |
单位名称 |
|
认证机构 |
认证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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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
认证机构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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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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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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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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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产品认证 |
□其他认证
(□HACCP认证□GAP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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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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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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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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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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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规模 |
人数 |
产值 |
产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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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备案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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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备案范围是否相符 |
□是
□否 |
是否在认证证书范围内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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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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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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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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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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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 |
|
规格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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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日期/批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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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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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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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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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基数/批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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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注执行标准/技术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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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日期 |
|
封样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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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样量及封存地点 |
|
寄送样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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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送样截止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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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单位 |
单位名称 |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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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
联系电话 |
|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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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Email |
|
||||||||||||||||
备注(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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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检单位对上述内容无异议
受检单位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生产单位对上述内容无异议
生产单位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抽样人(签名):
抽样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2-3
有机认证产品监督抽查样品生产企业确认通知书
年 第 号
(生产单位全称) :
在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认证类型)监督抽查中,我单位在(受检单位)处抽取到标称你单位生产的 (产品名称)获证产品(详细信息见《有机认证产品监督抽检抽样单》),请你单位予以确认。
请于接到此确认通知书15日内将《样品确认回执》和必须的相关证明材料以传真或寄送文本等书面形式告知我单位,也可来我单位现场确认:
我单位电话、传真:
我单位邮编、地址:
逾期未书面反馈或现场确认的,视为认可该样品为你单位生产的获证产品。
(下达通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样品确认回执 (抽样编号)
□是本单位生产的产品。
□是本单位生产的产品,但不在本单位(认证类型)认证或声明范围内,我单位将在规定时间内寄送证明材料。
□不是本单位生产的产品,我单位将在规定时间内寄送证明材料。
(企业公章及日期)
附件2-4
有机认证产品专项监督抽查抽样单使用情况说明表
抽样单位(需加盖公章): 填写日期:
使用情况 |
份数 |
合计(份) |
抽样单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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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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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回总数 |
有效使用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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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废的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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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使用的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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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实施方案中计划抽查产品_______个,实际抽查到_______个,补充抽查______个。 |
备注:需将《有机认证产品专项监督抽检抽样单》(第一联)及作废的、未使用的《有机认证产品专项监督抽检抽样单》附后。
附件2-5
有机认证产品专项监督抽查封样单
一、竖式封样单
有 机 认 证 产 品 专 项 监 督 抽 检 封 条 |
(抽样单位公章) |
年 月 日封 受检单位代表: 抽样人: |
二、横式封样单
有 机 认 证 产 品 专 项 监 督 抽 检 封 条 |
(抽样单位公章) 年 月 日封 |
抽样人:
受检单位代表: |
封条文书说明:
1.本文书是用于抽样人员抽样时封存样品的文书。
2.尺寸大小、封样单材料由抽样单位根据样品具体情况自定。
3.封样单有横式和竖式两种,由抽样人员根据具体情况使用,使用时必须经双方的签字认可,并加盖封样单位章有效。
4.对于不同产品,为确保样品真实性,抽样单位可自行采取漆封、特殊材料、拍照等其他附加的防拆封措施。
附件3-1
有机认证产品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
(编号)
(受检单位名称):
受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我单位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对你单位(□经销;□生产)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产品进行了有机产品监督抽查,检验结果为(□合格;□不合格),检验报告附后。
请你单位收到此单后立即将《检验结果确认回执》传真或寄送回我单位。对检验结果若有异议,请在接到本通知单7个工作日内向我单位提出书面(传真或寄送文本)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无书面反馈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
我单位电话、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单位地址、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下达通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检验结果确认回执(下达通知单位流水编号)
□我单位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我单位将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
(企业公章及日期)
附件3-2
有机认证产品监督抽查复检申请通知书
基本信息 |
样品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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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检申请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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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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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日期/批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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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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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接收报告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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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检申请事项 |
企业对报告(报告编号)中项目检测数据存有异议,于 年 月 日提出复检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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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流程 |
按照要求,在公告的食品复检机构名录基础上选择检验机构中选择复检机构。
所选复检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保证复检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公开性,企业代表需对复检样品进行确认,方可进行复检。企业代表也可出具委托书(加盖单位公章)委托初检机构与复检机构之间进行样品交接,并启用备样进行复检。 |
|||
注:
1、企业代表须持盖有复检申请企业公章的介绍信,有效的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护照等)原件。
2、复检结果有两种:一种是维持原检验结论;一种是变更原检验结论。复检结果为最终结论。
3、如果企业无特殊理由拒绝启用备样进行复检的,或在规定时间(7个工作日)不予反馈的,视为放弃复检申请,检验结论维持原则。
4、请收到本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传真等方式确认反馈意见,传真电话:_____________。
5、复验费用由复检申请人先行垫付,如复检结果与初检结论一致,则复验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复检结果与初检结论不一致时,则复验费用由初检机构从本次抽检的经费中支出。
承检机构联系人: 复检受理日期: 年 月 日(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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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企业签章 |
经办人:
日 期: 年 月 日(印章) |
附件3-3
有机认证产品监督抽查复检样品确认和移交单
(一式三份)
______________________(复检申请人)与______________(原承检机构)于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进行样品确认。
封条:完好□ 有破损□
样品包装:完好□ 有破损□
封条信息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样品信息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抽查企业确认人员签字: 联系方式:
原检验机构送样代表签字: 联系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复检机构名称)于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收到复检样品。
经检查:
封条:完好□ 有破损□
样品包装:完好□ 有破损□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复检机构样品确认人签字: 联系方式:
注:本确认和移交单连同确认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介绍信或委托书一起作为复检样品确认说明。
年 月 日
附件3-4
有机认证产品监督抽查检验结果异议处理通知书
(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企业全称):
根据你单位对_(申诉产品名称)_______________食品农产品认证专项监督抽检结果提出的申诉意见,受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经我单位调查核实/复验,做出如下处理意见:
□维持原结论
□变更检验结论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下达通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4-1
抽样单位提交材料清单
1.抽样单(附件2-2)(扫描件);
2.生产企业确认通知书回执(附件2-3)(扫描件);
3.抽样单使用说明(附件2-5)(电子版);
4.抽样过程中留取的认证证书照片、出口备案证书照片、产品照片、购样单据及其他证明性材料(电子版);
5.《抽样情况及样品认证真实性核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抽样完成情况、抽样结果、结果分析、后处理措施及结果、收获和不足、有关工作意见和建议。
相关附表:
①有机认证产品抽查工作安排和完成情况表(附件4-3);
②有机认证产品有效性专项监督抽检产品符合性统计表(附件4-4);
③有机认证产品监督抽检涉嫌违规使用证书或标识的产品统计表(附件4-5);
附件4-2
检验机构提交材料清单
1.检测报告(盖章扫描件);
2.《专项监督检查产品质量分析报告》。内容包括:抽检认证产品行业概况;抽检工作小结;检测结果综述(相同产品不同抽检区域的检测结果比较分析、不同认证机构认证合格率比较分析等);检测不合格企业名单;不合格原因分析(不合格项目存在的原因,如为何使用,何时使用,采取何种技术措施能够避免使用等、各类产品存在的突出问题、认证机构和获证企业存在的问题);改进措施建议等;
相关附件:
①产品检测工作安排和完成情况表(附件4-6);
②有机认证产品有效性监督抽检产品检测数据统计表(附件4-7);
③监督检测不合格企业名单(附件4-8)。”
3.有机认证产品认证监督抽检复检申请通知书(附件3-2);
4.有机认证产品监督抽检复检样品确认和移交单(附件3-3,仅复检适用);
5.产品质量异议处理通知书(附件3-4)(扫描件,仅复检适用)。
相关附表:
附件4-3
产品抽查工作安排和完成情况表
序号 |
抽样领域 |
产品范围 |
计划抽查批次 |
实际完成抽查批次 |
进口产品抽样数量 |
抽样单位 |
1 |
销售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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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获证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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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4
有机认证产品有效性监督抽检产品符合性统计表
序号 |
抽样单编号 |
产品种类 |
样品名称(含规格) |
生产企业名单 |
生产企业地址 |
生产企业省份 |
抽样区域(商超/生产领域) |
产品销售单位 |
产品类型(进口/国产) |
出口国家/地区 |
出口备案证书编号 |
产品是否在范围内 |
认证机构 |
证书编号 |
有机码 |
抽样单位 |
产品符合性检查结论 |
不符合原因 |
不符合事实描述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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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不同认证、不同产品分表填写;2、“产品符合性检查结论”一栏填写“合格”、“不合格”,不判定的填写“-”。
3、“不符合原因”一栏填写“超范围使用有机标志”、“规格型号与证书不一致”、“进口产品未获国内认证”、“涉嫌假冒有机”、“未标识有机码”、“证书过期”及“其它(注明具体原因)”。
检验机构名称(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5
有机认证产品监督抽检涉嫌违规使用证书或标识的产品统计表
编号 |
认证
类型 |
生产企
业名称 |
区域 |
认证机构 |
证书号 |
确认样品名称/产品包装上名称 |
不符合原因 |
通报局名称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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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6
产品检测工作安排和完成情况表
序号 |
检验机构名称 |
产品类别 |
计划检测批次 |
实际检测批次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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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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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7
有机认证产品有效性监督抽检产品检测数据统计表
序号 |
企业名称 |
检验机构 |
抽样区域 |
样品名称 |
检验项目及数据 |
产品符合性检查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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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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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值 |
实测值 |
单项判定 |
标准值 |
实测值 |
单项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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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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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不同认证、不同产品分表填写;2、“抽样区域”一栏填写“实体卖场”和“生产领域”;3、“(项目名称)”一栏填写相应的检验项目名称;4、“单项判定”一栏填写“合格”、“不合格”,不判定的填写“-”;5、“产品符合性检查结论”一栏填写“合格”、“不合格”,不判定的填写“-”。
检验机构名称(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8
监督检测不合格企业名单
序号 |
产品类别 |
抽样区域(商超/生产领域) |
产品类型(进口/国产) |
生产企业名称 |
省份 |
企业通讯地址 |
进/出口国家/地区 |
出口备案证书号 |
认证机构 |
证书编号 |
有机码 |
不合格项目 |
检出值 |
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 |
判定限 |
检验机构 |
抽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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