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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场监管局文件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的通知

 

云市监函〔2019150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的通知

 

各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的指导意见》,根据《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开展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标技〔2019144号)。经研究,省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决定在我省选择一批市县申报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项目遴选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原则

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按照政府推动、部门联合、自愿申报、有序实施的模式推进。试点承担单位为市、县级人民政府;参加单位可以是依法承担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依法承担社会事务和社会生活管理、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机构或组织;技术支持单位为省级或州市级专业标准化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机构。

二、试点类型

    结合实际情况,我省确定的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备选项目试点类型为专项试点,试点领域宜优先选择符合《指导意见》、已开展过标准化试点的国家级或省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1个或多个领域,有重点地开展标准化探索,明确该领域的设施建设、设备配置、人员配备、服务管理等标准规范;或者选择1项或多项重点标准化工作机制进行探索,在重点领域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

三、申报程序

(一)试点申请按照自愿原则提出,申请参与试点的市、县应研究拟定实施方案,填写《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申请表》,分别报送省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二)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州市报送的试点申请进行筛选,经筛选后确定的备选试点项目,由省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共同上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三)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根据备选试点项目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确定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联合下达试点任务。

四、试点任务

经确定的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应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试行)》要求,推动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或建立协调机制,梳理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编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完善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实施机制,建立基本公共服务数据库等。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协调,共同指导推进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省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协调机制,统筹试点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落实工作细则。各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试点市、县应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分工负责,扎实推进,确保试点工作有序开展。

(三)完善投入机制。试点市、县要按照确定的支出责任,加强基本公共服务经费保障,确保基本公共服务标准落地实施,做到应保尽保、合理适度。鼓励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带动多方投入,扩大服务供给,不断提高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质量和效率。

(四)减少基层负担。试点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基层的首创精神,充分发挥试点是、县的主观积极性,相关部门要加强服务指导,减少不必要的监督检查,减少文字材料报送,保障试点市、县用更多的时间抓好工作落实。

请各州市市场监管、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于2019820日前,将本州市筛选确定的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备选清单和相关材料,报送省市场监管局(标准处)、省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处)、财政厅(基层财政处)。

联系人:省市场监管局标准处陈文旌,王培涌

联系电话:0871- 63215597,63215571

传真:0871- 63215571

联系地址:昆明市东风东路76

邮政编码:650041

电子邮件: ynqispc_cwj@163.com

 附件:1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开展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的通知点击此处下载 

              2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申请表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201987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