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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场监管局文件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新修订《动产抵押登记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云市监办函〔201984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新修订《动产抵押登记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3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公布了新修订的《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该办法自2019420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好新《动产抵押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推进动产抵押登记工作,促进企业融资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是认真学习新《办法》。总局此次修改,将第五条第二项《动产抵押登记书》要求载明的抵押财产概况内容,由原来的“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改为“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状况等概况”,进一步明确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对抵押物进行具体性或概括性描述。新增第十三条明确了通过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在线办理登记和查询的规定。各地要加强对新《办法》的学习,州市局要加强对县级登记机关的业务指导和工作督促,确保登记机关按时效顺利开展登记工作。

二是强化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站等媒体积极宣传新《办法》及全国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提升社会对市场监管部门动产抵押登记职能和业务系统的知晓度和使用率。积极引导企业自主通过网络申请登记,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促进企业资金融通。

三是明确岗位人员。各州(市)局、县(市、区)局均要明确动产抵押登记具体业务工作人员,人员要相对固定,不能随意变动,确保工作连续性和稳定性,特别是要确保机构改革期间工作不能间断。因机构改革导致机构名称发生变化的,请及时将变化后的机构名称、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扫描件上报省局进行调整。人员发生变化的,请将变更后的人员及时登录业务系统注册,省局进行审核。

四是加强业务培训。各州(市)局、县(市、区)局要适时组织动产抵押登记业务培训,强化《物权法》《担保法》及新《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的学习,开展全国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应用的培训,加强动产抵押登记业务交流,提升登记人员的业务能力。

附件: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57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