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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场监管局文件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守护消费”暨打击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

 

 

云市监办发〔201971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守护消费”暨打击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各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守护消费打击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市监稽201915)精神,现就全省开展守护消费打击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专项执法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行动时间

201941日至930

二、工作重点

(一)重点领域。本次行动主要针对房产租售、小贷金融、教育培训、保险经纪、美容健身、装饰装修、旅游住宿、快递、电话营销、网站或APP运营等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多发高发的行业和领域。

(二)重点行为。一是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二是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三是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违法行为。

(三)查处依据。主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五十六条)、《电子商务法》(第五条、二十三条、七十九条)、《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六十四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一条、十四条)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案件查处。

三、主要措施

(一)深挖案件线索。一是畅通投诉渠道,通过公布热线电话、网站等投诉举报方式,拓展案件信息来源。二是关注舆情动态,从互联网信息、媒体报道等多个渠道收集案件线索。三是充分运用大数据,通过收集分析消费者投诉举报平台、热线、广告监测、案件管理系统等数据信息,锁定本地区重点行业和领域,提高专项行动的针对性。

(二)加强执法联动。一是加强上下联动。市县市场监管部门要发挥执法办案主力军作用,综合运用现场检查、电子取证等方式全面收集证据,扎实推进案件查办。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复杂案件,州、市局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开展层级联动。二是加强跨区域联动。对跨辖区案件,省、州(市)局要做好统筹协调,及时通报信息,相互支持配合。三是加强部门联动。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涉及多部门职能,办案过程中要积极争取相关部门支持,注重加强行政与司法衔接,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要及时通报,必要时组织联合行动。

(三)开展广泛宣传。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专项行动成果、典型案件以及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消费知识,提高经营者守法经营意识,树立尊重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权利的理念,教育和引导广大消费者主动保护个人信息,审慎同意经营者收集或使用个人信息。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州、市市场监管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落实方案,切实落实专项行动任务。要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固化有效工作机制,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有力遏制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蔓延势头,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严格执法程序。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程序性法律法规规章,认真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注重程序合法,做到公正、公开。

(三)及时报送信息。各州、市市场监管局要加强专项行动信息报送。412日前确定专项行动联系人,报省局执法稽查处; 525日、725日前分别报送《执法行动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大案要案随时报送;925日前报送《执法行动情况统计表》及专项行动总结、典型案例(各州、市不少于3个)。省局将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及案件查办情况进行通报。

 

附件:1.执法行动情况统计表

             2.执法行动联系人统计表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48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