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201910290004 发布机构:云南省市场监管局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19-04-12 16:59 公文范围:公开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局)、公安局:
电动自行车新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于2018年5月15日发布,将于2019年4月15日起实施。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委 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推进新标准实施,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切实解决电动自行车治理难题,根据《标准化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云南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做好电动自行车新国标监管工作
云南电动自行车保有量超过400万辆。电动自行车在给老百姓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存在安全隐患和难以规范管理等突出问题,由此引发的交通安全、火灾事故时有发生,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社会反响强烈。电动自行车新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于2019年4月15日起开始实施,各级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部门要履职到位,不断深化对新标准实施监督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统一思想,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严格依据电动自行车新国标的标准,重点解决电动自行车规范化安全管理问题,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检查抽查电动自行车销售监管、登记使用管理情况,稳妥解决在用不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二、严格电动自行车生产、组装管理
2019年4月15日前,各级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等部门要联合组织对辖区内所有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开展一次摸排,督促企业按照新标准改造升级生产线,标准实施过渡期内严禁生产既不符合新标准又不符合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并通过多渠道消化不符合新标准的库存车辆。新标准实施后,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管理,加强对认证机构和生产企业检查,确保产品一致性,避免不符合新标准的车辆获得CCC认证并流入市场。各州(市)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部门要及时沟通上级机关共享通过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产品信息(含认证证书编号、整车编码、电机编码、控制器、电池等相关技术参数)以及发现的违规生产、销售企业信息。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查生产企业无证生产、非法改装组装、超出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生产、不按新标准生产、不按CCC证书生产、假借出口名义生产违标车辆、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等行为。对于上述行为查证属实的,由认证机构依法对认证证书作出处理直至撤销认证证书,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生产并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格电动自行车销售监管
2019年4月15日前,各州(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等部门要联合组织对辖区内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进行摸排,督促企业严格按新标准销售电动自行车,并由市场监管部门收集、统计数据并逐级上报,销售电动自行车产品信息(含企业名称、品牌、认证证书编号、整车编码、电机编码、控制器、电池等相关技术参数),并与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等部门共享辖区内通过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销售等数据。电动车销售企业要切实加强自律,在新标准实施前主动消化不符合新标准的库存车辆,新标准实施后不销售不符合新标准的车辆。鼓励销售企业联系生产厂家回收不符合新标准的库存车辆。4月15日前各州(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要专门组织电动自行车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掌握不符合新标准、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以及非法改装、拼装、篡改电动自行车的情况 。4月15日后要针对存在问题组织复查,严厉查处违法销售行为并统计上报相关信息。新标准正式实施后所有不符合新标准、未获CCC认证的目录车型全部作废,各级监管部门不得限制符合新标准且经过CCC认证的外地车辆在本地销售。要加强电子商务经营者监管,督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加强对入网电动自行车销售者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的核验、登记,严禁不符合新标准、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在平台上销售。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经销商销售充电器、铅酸、锂离子电池行为的监管,严格依法查处非法拆解、改装和维修充电器、铅酸、锂离子电池的行为。对销售违标车辆的,要依法责令停止销售,并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格电动自行车登记使用管理
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行驶,各州(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和《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办法》(云公交发〔2013〕27号)相关规定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上牌,将相关信息录入“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并按照公安部交管局要求上传全国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电动自行车悬挂其他号牌。办理登记上牌时,要按照新标准认真查验脚踏功能、外形尺寸、整车质量以及CCC认证证书、销售发票等信息。对符合新标准并获得CCC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核发“绿底白字”的电动自行车号牌。对2019年4月15日(不含)之前销售的,不符合新标准的在用电动自行车,要于2019年6月15日(含)前完成登记上牌,核发“白底红字”的临时过渡号牌。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的式样应当符合《云南省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标准》,从2019年4月15日起,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核发电动自行车号牌及行驶证。各地要加强宣传引导,广泛告知登记上牌的相关政策和时间节点,督促车主及时办理登记上牌手续。严禁为2019年4月15日(含)后销售的,不符合新标准、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在办理登记上牌业务时,发现违规产品要及时抄送同级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查处。鼓励采取带牌销售或设立服务站点等方式方便群众就近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手续,鼓励采取智能化技术管理电动自行车,鼓励骑行电动自行车时佩戴头盔。要适时组织电动自行车交通秩序专项检查,严管通行秩序,严查无牌无证违规电动自行车违法上路行驶、闯红灯、逆向行驶、占用机动车道等违法行为。优化电动自行车通行条件,科学合理分配路权,完善交通管理设施,依法保障电动自行车安全、顺畅、便捷出行。
五、稳妥解决在用不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各级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以及公安部门要积极提请党委政府综合施策,引导在用的不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逐步退出,对核发临时过渡号牌的电动自行车设置最高不超过4年的过渡期。核发临时过渡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办理转入、转移业务。未按规定领取临时过渡号牌以及过渡期满后仍上路通行的,公安机关要严格依法处罚。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清理共享电动自行车,严把电动自行车准入关口。要推动示范引领,引导快递、外卖行业和政府、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率先使用合标电动自行车,发挥好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快递、外卖企业统一设计和采购符合新标准的专用电动自行车,采用辨识度高的专有涂装,并按照当地规定申请办理登记上牌手续。新标准实施后,快递、外卖企业应对配送人员进行严格管理,不得购买违标车辆以及非法改装车辆。鼓励群众主动置换和报废,要积极提请党委政府综合施策,会同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发放报废补贴等方式,加快淘汰在用不符合新标准的车辆。
六、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省市场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共同建立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跨部门联合工作机制,近期将派出检查组对各州(市)新标准实施工作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共同研究解决发现的问题,宣传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对落实不力的州(市),要通过约谈通报、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失职、渎职的,要严格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各级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部门也要建立联合工作机制,相互通报发现的违规生产、销售企业信息,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要打破地域限制,各地有关部门在销售监管、质量监督抽查、车辆注册登记、路面执法、消费者投诉举报受理等工作中发现的违法线索,要及时通报有管辖权的市、县级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部门调查处理,实现对违法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行为的跨地区、跨部门联动打击。跨地区违法线索在通报有管辖权部门的同时,抄报省级跨部门联合工作机构。各州(市)市场监管局要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组织对电动自行车开展质量监督抽查,对无证销售进行查处,超范围认证违法违规等行为上报认监委查处。认证机构按照谁发证谁监管的原则,加强监管力度,发现企业实际生产、销售的产品与申请认证时提供的样品不一致,不及时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布的,省市场监管局将上报市场监管总局责令认证机构整改、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指定资质。各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在实施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环节监管时,应当与电动摩托车等机动车监管机制形成联动,对销售电动摩托车的企业,应当核实生产企业和产品是否获得CCC认证和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严禁销售未获得CCC认证、也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摩托车产品,防止假借电动摩托车名义销售违标电动自行车。
七、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要进一步畅通消费者诉求渠道,确保新标准实施后,消费者购买或发现违标车辆或与认证参数不符车辆的,可以通过12315等投诉举报热线和信息化平台向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中心及地州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据相关职能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诉求,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协会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有关线索的,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各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电动自行车,市场监管局要加强缺陷产品调查,督促企业履行召回义务。对于控制器等主要零部件存在篡改隐患的,零部件生产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消费者因购买、使用违标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公安部门要引导当事人对生产、销售企业提起民事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购买保险产品。
八、强化社会宣传引导
在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制作新标准的宣传片基础上,加强云南省落实新标准的宣传,让全社会了解新标准,严格遵守新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组织做好电动自行车新标准的宣贯实施和推广工作,通过专家解读、举办培训班等多种方式,引导企业严格执行新标准,强化企业自律自管自治。各州(市)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以及公安部门要广泛宣传电动自行车新标准以及生产、销售、使用违标车辆的危害及后果,警示生产、销售企业不生产、不销售违标电动自行车,引导群众不购买、不使用违标车辆,努力营造电动自行车新标准贯彻执行良好氛围。各州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信用监管部门要将生产、销售违标车辆的企业纳入信用记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其行政处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向社会集中曝光其违法违规行为,并实施联合惩戒,提高违法成本,加大震慑力度。各州(市)公安部门要结合电动自行车牌证办理,加强对车主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并配合消防部门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着力提升群众安全充电、守法出行的意识和能力。
各州(市)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以及公安部门要以电动自行车新标准实施为契机,制定加强和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意见,充分发挥国家统一认证制度作用,完善统一市场监管规则,建立多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加强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全链条监管。
附件:1.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委 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点击此处下载
2.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摸排情况报表点击此处下载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云南省公安厅
2019年4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