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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场监管局文件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商务厅 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关于做好云南省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年报“多报合一”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市场监管局、商务局、外汇管理部门: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 商务部 外汇局关于做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238号)要求,为做好我省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年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报报送要求

(一)报送主体

本通知所称的外商投资企业(机构),是指外国投资者直接在我省辖区内投资设立的公司、合伙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在我省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企业在我省辖区内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外商投资性公司、创业投资企业、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我省辖区内投资设立的企业。

(二)报送时间

2019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多报合一年报报送时间为202011日至630日。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http://yn.gsxt.gov.cn,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度报告。截至630日仍未报送年报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三)报送途径

外商投资企业(机构)统一通过公示系统提供的信息填报功能进行登录,按照公示系统原有登录方式(如联络员登记数字证书登录等)完成身份认证,开展多报合一填报工作。

(四)报送内容

多报合一内容在继续实施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海关部门相关事项合并年报的基础上,新增商务、外汇管理部门年报事项。新的年报事项不对社会公示。

二、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培训

各级市场监管、商务、外汇管理部门要做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的宣传和培训工作,重点加强对2019年度年报外商投资企业(机构)新增事项的报送渠道、报送内容和报送时间的宣传,引导外商投资企业(机构)按照要求完成年报。结合2019年市场主体年报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直接负责年报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其明确政策要求,熟知填报规范,统一答复口径,推动年报工作落实落地。

(二)加强协作配合

2020年是落实《外商投资法》实行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多报合一的第一年,各级市场监管、商务、外汇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强联系沟通和合作配合,严格按照工作要求推进年报多报合一改革落实工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及时解决年报多报合一改革过程出现的各种问题,切实做好外商投资企业(机构)的服务工作。

(三)建立工作机制

1. 建立名单管理机制。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公示系统已抓取的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名单,督促企业及时年报。对无法匹配的企业名单,各级商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沟通,确保外商投资企业(机构)能够顺利参加年报。

2. 建立应急处理机制。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反映公示系统未将其列入多报合一范围,年报填报内容未含相关新增事项的,企业注册地商务部门应当核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市场主体类型、注册时间等信息,确认属于需要报送多报合一年报的,由注册地商务部门统一汇总,报送省商务厅,由省商务厅商省市场监管局按有关规定处理。

3. 建立答复咨询机制。各级市场监管、商务、外汇管理部门要做好年报多报合一的政策指导和咨询答复工作,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分工负责,确保多报合一改革工作顺利开展。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企业年报事项问题等咨询工作;各级商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企业(机构)新增年报事项和外商投资企业(机构)无法报送多报合一年报等咨询工作,咨询电话应当通过公示系统和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

4. 建立抽查检查机制。各级市场监管、商务、外汇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监管需要和工作部署,对年报信息进行抽查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机构)报送的相关新增事项,不作为市场监管部门内部机、一公开抽查的内容。各级市场监管、商务、外汇管理部门可以开展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减轻企业负担,提高监管效率。

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市场监管局信用监管处、省商务厅外资处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资本项目管理处。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商务厅

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

20191227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