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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特种

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双重预防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特种设备检验单位:

认真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的意见》(国市监特设2020198)和《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建立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指导意见》(云安〔20213文件精神,现将《云南省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向省市场监管局反映。联系人:刘夏,电话:13888966213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013










云南省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

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推动构建我省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促进特种设备安全形势持续稳定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的意见》(国市监特设2020198)和《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建立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指导意见》(云安〔20213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开展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双重预防机制”工作。

第三条 落实使用单位主体责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的责任主体,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使用单位要建立并且有效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按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逐级、逐岗签订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责任书,健全完善风险辨识评估、风险预警预控、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应急管理等安全生产闭环管理模式,有效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第四条 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分级管控。使用单位以事故预防为重点,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特种设备风险管控导则》CPASE GT011-2020标准(附件1)等要求,组织员工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设备本体、操作行为、环境影响等方面存在的风险进行全方位分析辨识,确定爆炸、泄漏、倾覆、坠落、剪切、挤压、滞留等风险类别按照特种设备事故级别和可能造成后果的严重性安全风险分为重大风险(1级)、较大风险(2级)、一般风险(3级)和低风险(4级)四个等级(1级最危险,依次降低),对应使用红、橙、黄、蓝四色标注,编制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实施有针对性的风险管控根据特种设备运行状况和危险源变化后的风险状况,及时动态评估、调整风险等级和管控措施,确保安全风险始终处于受控范围内。特种设备风险管控应当统筹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体系中。

第五条 实施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使用单位依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使用单位内部各部门各岗位、各设备设施隐患排查范围、内容、频次和要求,或者按照省市场监管局制定的《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指南(试行)》(附件3)开展隐患排查,尤其要强化对存在重大风险的场所、环节、部位特种设备的隐患排查根据《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分类分级》T/CPASE GT008-2019标准(附件2)对本单位特种设备隐患进行分级。编制特种设备隐患清单,落实整改措施,实现隐患排查、登记、治理、销号的全过程记录和闭环管理,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建立起全员参与、全岗位覆盖、全过程衔接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对隐患整治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特种设备,应立即停止使用,待隐患消除后方可继续使用。特种设备严重、较大事故隐患要报告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第六条 建立完善风险警示预防和应急公告制度使用单位公布本单位特种设备风险类别、风险等级、管控措施和应急措施,对周边企事业单位可能会造成影响的风险要将风险点的相关信息和应急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加强员工风险教育和技能培训,确保各层级管理人员和每名一线员工都掌握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的基本情况及防范、应急措施。

第七条 强化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管理。使用单位应加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管理,制定完善应急预案,经常性开展从业人员岗位应急知识教育和自救互救、避险逃生、抢险救灾技能培训,并定期进行考核。对《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要求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每年至少演练一次,并且作出记录;其他使用单位应在综合应急预案中编制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的内容,适时开展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演练。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应急预案,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发生自然灾害危及特种设备安全时,应当立即疏散、撤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防止危害扩大。

第八条 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健全落实使用单位安全培训制度,将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风险清单、隐患清单及相应的管控措施、应急管理作为培训的主要内容之一,加强从业人员培训。严格落实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和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健全安全培训档案。

第九条 落实部门监管责任。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全省特种设备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州(市)、县(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履行属地监管职能,因地制宜,制定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工作方案,逐级分解落实具体任务措施和目标指标,依法履行特种设备隐患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责任,加强对使用单位构建双重预防机制情况的动态跟踪和督促检查。

第十条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全面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做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推进特种设备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的宣传发动工作,落实检验检测机构技术支撑、智慧监管、第三方专业化服务等保障措施,根据辖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情况,分步分类推进特种设备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力争到2022,建立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常态化的特种设备双重预防机制,实现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纠,形成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属地政府统一领导、监管部门依法履职、检验机构技术支撑、行业协会自律服务、社会公众监督参与的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格局。达到关口前移、精准监管、源头治理、科学预防,不断提升特种设备安全整体防控能力,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目标。

第十一条 推进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各地要指导使用单位认真贯彻《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有效推进实施特种设备使用安全标准化管理。积极将企业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标准化工作全面融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体系,与应急等部门同部署、同推进。推动化工园区、经济开发区等产业集聚区以及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场所开展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标准化示范区、示范点创建活动。通过创建活动树立标杆,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引领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整体水平。

第十二条 强化重点区域、重点部位、重点单位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管控。各地要根据特种设备公共性、风险程度及使用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要素,梳理、研判本地区特种设备安全风险。重点加强学校、幼儿园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特种设备的风险管控突出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石化成套装置、移动式压力容器、气体充装、冶金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盛装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介质、易燃易爆介质承压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双重预防。

第十三条 依托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和企业信用体系,完善特种设备安全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对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建立重大风险预警预报制度。各地要定期通报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研究分析本地特种设备事故发生情况,对全国、全省多发、社会影响大的特种设备事故以及区域性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及时进行通报预警。加强安全风险信息共享、预警预报、应急响应,建立完善区域重大安全风险联控联防机制。

第十五条 加强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建设。构建电梯安全监管平台逐步建立电梯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实现问题可查、责任可追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推进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与使用,达到气瓶“来源可追溯、去向可追踪”的动态管理目标。加快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系统升级改造新增特种设备双重预防机制动态监管功能,加强推广电梯物联网远程监测、起重机监控系统等自动预警、紧急避险设施设备的使用,逐步实现对使用单位特种设备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信息化管理,督促企业履行隐患自查自改自报主体责任,对每一个环节做到痕迹化,实时监控隐患整改情况,对没有按期整改的重大隐患,根据工作痕迹倒查责任、问责到位。

第十六条 充分发挥第三方服务机构作用。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技术服务机构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开展评估,接受使用单位的委托,参与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指导企业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    

第十七条 加强科技支撑能力建设。充分利用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科研资源,加大对事故预警预防、安全风险评估、事故分析处理等关键技术研发力度。加快淘汰落后和推广先进适用安全技术装备,加强电梯物联网、气瓶电子标签、起重机监控系统、锅炉缺水保护装置等技术装备应用。通过技术手段支撑,实现更加精准化、科学化管理,从源头预防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特种设备风险管控导则

     2.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分类分级

     3.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指南(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