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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报送2023年年度报告的通告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报送2023年年度报告的通告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有关规定20231231日前(含当日)设立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均应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2023年年度告。

一、年报时间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年报时间202411日至2024630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报时间202431日至2024630日。

二、年报方式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网址:http://yn.gsxt.gov.cn)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还应向负责其登记的市场监管部门提交存续证明、审计报告、登记证(原件)等材料进行现场审核。

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以下任意一种方式报送年报:一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网址:http://yn.gsxt.gov.cn报送并公示;二是通过手机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小程序或“市场主体智能化开办”小程序报送;三是直接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

法律后果

对于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及公示年报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年报的个体工商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注经营异常状态,同时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此通告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