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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决算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预决算公开管理办法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预决算

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完善预决算公开程序,明确公开内容,规范公开口径,不断提升我局预决算公开质量和公开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省市场监管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决算信息是指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单位)预算、决算及省市场监管局(省食安办)主管的部门专项资金管理、政府采购预决算、绩效管理、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等信息。

第三条 预决算信息公开遵循依法依规、真实准确、积极稳妥、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公开主体和职责

第四条 在省市场监管局党组统一领导下,省市场监管局各处室、单位按以下分工履行预决算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一)科技和财务处负责制定预决算公开管理制度;牵头组织并做好部门预决算(全系统汇总)及局机关预决算、政府采购预决算、绩效、资产管理等信息公开工作;开展对所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预决算公开情况的考核;

(二)食品安全协调处负责省级食品安全监管专项资金预算、政府采购预算、绩效管理等信息公开工作;

(三)法规处负责做好公开内容的合规性审查工作;

(四)办公室负责做好公开内容的审查工作;组织做好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按规定组织做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申请化开部门预决算信息的答复工作;

(五)机关纪委对省局及各单位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六)省市场监管局所属各独立核算事业单位负责组织并做好本单位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章  公开方式

第五条 预决算信息公开以省财政、省市场监管局、所属事业单位门户网站为主要平台,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

第六条 省市场监管局和所属事业单位须在门户网站首页设立预决算公开专栏,汇总集中公开信息,便于社会公众查询监督。

第七条 部门预决算信息除在省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公开外,还需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的财政预决算公开专栏内集中公示;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预决算信息除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公开外,各所属事业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复的预决算信息和三公经费信息还需集中统一在省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公开。

第八条 政府采购预决算信息在省财政厅指定的媒体(如中国政府采购网、云南政府采购网)上公开。

           

第四章  公开内容和时限

第九条 省市场监管局部门(单位)预决算公开主要内容为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单位)预决算、部门(单位)季度预算执行报告、部门(单位)三公经费预决算、政府采购预决算、部门绩效管理信息、部门(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等,其文字内容和表格严格按照省财政厅当年下发的模版和要求予以公开。 

第十条 省市场监管局部门(单位)预算公开内容:分部门预算编制说明和预算表格两项内容进行公开。

(一)预算公开编制说明:包含部门职能、机构设置情况、重点工作开展情况、收支增减变化、三公经费安排及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政府采购、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本部门预算的绩效目标等预算绩效情况说明等,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

(二)预算公开表格:财务收支总体情况表、收入总体情况表、支出总体情况表、部门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本级财力安排支出情况表、部门基本支出情况表、部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财政拨款支出明细表(按经济科目分类)、部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省本级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本次下达)、省本级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另文下达)、省对下转移支付绩效目标表、部门政府采购情况表;

(三)预算公开时限:自省财政厅批复预算之日起20日内。

第十一条 省市场监管局部门(单位)决算公开内容:分部门决算编制说明和决算表格两项内容进行公开。

(一)决算公开编制说明包含部门(单位)职能、机构设置情况、收入、支出决算情况、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三公经费支出情况、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国有资产占用情况、政府采购支出情况、绩效自评情况等,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

(二)决算公开表格:收入支出决算总表、收入决算表、支出决算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部门(单位)整体或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及相关表格;

(三)决算公开时限:自省财政厅批复决算之日起20日内。

第十二条 部门(单位)季度预算执行报告公开内容按财政制式表格格式公开。

(一)表格内容包括部门(单位)当季度以及年度内累计收入征收入库金额,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金额,以及当季度和年度内累计收支完成财政下达预算指标数的情况,并与上年同期执行情况进行比较,对其增减变化及原因进行说明;

(二)季度预算执行报告公开时限:4月、7月、10月的当月10日前公开。

第十三条 部门(单位)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内容包括表格和相关文字说明。

(一)部门(单位)三公经费预算表、决算表除列示本年三公经费预、决算汇总数外,还应列示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的分项数额,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需细化公开为公务用车购置费和公务用车运行费;

(二)公开说明:公开的预算说明应当对本年预算比上年增减情况予以说明;公开的决算应当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等情况,以及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对预决算变动大、不同年度之间波动大等情况和项目,部门(单位)应妥善做好解释说明;

(三)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时限:与部门(单位)预、决算一并公开。

第十四条 省市场监管局部门(单位)政府采购预决算公开内容包括预算金额和预算执行结果公开。

(一)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应当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等采购公告,以及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等采购文件公开;

(二)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结果即中标、成交结果,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等相关内容;

(三)政府采购预决算公开时限:政府采购预决算信息随部门预、决算信息一并公开。政府采购执行结果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以公告形式进行公开,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省市场监管局部门(单位)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内容主要为上年实施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包括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报告和省级预算安排的全部一级项目自评报告。

(一)自评报告格式、公开项目范围按照财政部门工作要求不断拓宽、细化和推进,自评报告主要内容为部门职责履职、预算配置、执行、管理情况及项目绩效指标完成情况、未完成的绩效目标和原因分析、项目成本性分析、效益性分析、绩效自评组织体系建设、过程等;

(二)公开时限:各部门(单位)在公开上年决算时,一并公开上年实施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公开内容包括表格和相关文字说明。

(一)公开表格:除公开部门(单位)截止上一年度1231日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总额外,按照占有资产分布构成分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四类。固定资产按房屋建筑物、汽车、单价5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其他固定资产四关分项公开;

(二)公开说明:公开的说明应当对本部门(单位)截止上一年度1231日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总体情况和当年度资产变动情况予以说明;

(三)公开时限:各部门(单位)在公开上年决算时,一并公开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以上公开事项如存在涉及秘密事项的信息,应尽快到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涉密认定,并将认定结果交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不予公开;涉密信息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确保审查程序规范,审查责任明确。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照《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629号)等规定要求,做好预决算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主动回应社会普遍关注的情况,及时解疑释惑,避免社会公众误解,密切关注工作中反映的问题,认真研究整改。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反馈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加强预对预决算公开的监督与检查,未按规定公开的,依法依规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和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