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202110570040 发布机构:云南省市场监管局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1-12-21 10:18 公文范围:公开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1 年第5期)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中,涉及我省5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PJ21000000002430393的豇豆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富源中安玉粉蔬菜店(摊位号:c109-118)销售的不合格豇豆,经检验克百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不合格信息已通报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富源县农业农村局。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经查,富源中安玉粉蔬菜店(摊位号:c109-118)共购进豇豆4公斤,货值40元。已销售4公斤,无库存。由于豇豆为即食蔬菜,消费者已食用完,无法召回。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富源中安玉粉蔬菜店(摊位号:c109-118)销售不合格豇豆违反了《云南省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抽样编号为GC21000000004032200的油条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龚燕销售的油条,经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为抽检不合格项。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经查,龚燕销售的油条共0.6公斤,货值12元。已销售0.6公斤,无库存。因油条属于即食产品,无法召回。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龚燕销售不合格油条违反了《云南省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抽样编号为PJ21000000300430836的沃柑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昆明市官渡区陈洪果品经营部销售的沃柑,经检验丙溴磷为抽检不合格项。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经调查发现,沃柑已销售完。官渡区局于2021年8月10日对出租经营场所的经营者陈洪进行了立案调查,但因被抽检的水果“沃柑”的实际经营者属于临时租借场所销售水果,现在已无法找到或联系,“沃柑”水果也无从追查,即对出租经营场所的经营者陈洪进行了立案调查。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陈洪出租经营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条例》第二十二条,根据此规定责令当事人陈宏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1000的行政处罚。
四、抽样编号为PJ21000000300430867的茄子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呈贡赵应松蔬菜经营部销售的茄子,经检验克百威为抽检不合格项,不合格信息已通报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呈贡区农业农村局。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经查,呈贡赵应松蔬菜经营部销售的茄子共购进100公斤,货值300元。已销售100公斤,无库存。由于茄子属于生鲜农产品,具有流动性和即食消费的特点,且收到报告时间间隔长,未能召回产品。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呈贡赵应松蔬菜经营部销售的不合格茄子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由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因此减轻处罚,没收非法所得20元,罚款600元,罚没共计620元。
五、抽样编号为GC21000000004032218的油条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周显敏销售的油条,经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为不合格项。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经查,周显敏销售的油条共0.6公斤,货值20元。已销售0.6公斤,无库存。因油条属于即食食品,故无法召回。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周显敏销售不合格油条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因在调查期间,当事人已经意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且经营规模小。本着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研究决定对此减轻处罚,给予当事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