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202210570017 发布机构:云南省市场监管局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2-05-13 11:20 公文范围:公开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第4期)
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抽检中发现3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我省3家经营单位,现将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PJ21000000004430203的丑柑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吴朝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丑柑,经检验,苯醚甲环唑和丙溴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经调查,吴朝林(个体工商户)共购进丑柑10公斤,货值120元,已销售10公斤,无库存。经溯源,未找到供货商。省市场监管局已及时将此信息通报省农业农村厅。由于丑柑属于新鲜食用农产品,故未能召回不合格产品。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吴朝林(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合格丑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由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能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且违法行为轻微,依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第三项对当事人依法减轻处罚,昭通市昭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下达了“昭区市监当罚【2021】3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当事人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
2.吴朝林(个体工商户)采取的整改措施:全面清理其他库存食品,停止销售无检测合格报告的食品;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的管理要求,建立相对固定进货渠道,并针对每批次产品索要和留存销售单位(人员)相关信息资料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认真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提高食品安全意识。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市场监管局已于2021年5月11日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
二、抽样编号为PJ21000000005132611牛肉条(五香味)的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沃尔玛(云南)商业零售有限公司呈贡兴呈路分店销售的由四川省达州市宏隆肉类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型号为145克/袋的牛肉条(五香味),商标为川漢子,经检验,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经调查,沃尔玛(云南)商业零售有限公司呈贡兴呈路分店共购进该批次牛肉条(五香味)104包,货值3099.2元,已销售104包,无库存。经营企业已发出召回公告。省市场监管局已及时将此信息通报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沃尔玛(云南)商业零售有限公司呈贡兴呈路分店销售不合格牛肉条(五香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经调查,当事人已履行索证索票和进货验收义务,提供了供应商资质证明、票据和被抽检同批次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及该款产品2021年上半年第三方检测报告,当事人无主观过错,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昆明市呈贡区市场监管局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三、抽样编号为GC21000000004032178的枣花蜂蜜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镇雄县多客多超市销售的湖北小龙女蜜蜂园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为500克/瓶的枣花蜂蜜,经检验,呋喃西林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经调查,镇雄县多客多超市共购进该批次枣花蜂蜜20瓶,共计10公斤,货值300元;已销售13瓶,共6.5公斤;库存7瓶,已没收;经营企业发出召回公告。省市场监管局已将此信息通报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镇雄县多客多超市销售不合格枣花蜂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罚。由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减轻违法后果,且违法行为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减轻处罚,镇雄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下达了“镇市监罚【2021】第06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当事人没收不合格产品7瓶,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镇雄县多客多超市采取的整改措施:全面清理其他库存食品,停止销售无检测合格报告的食品;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的管理要求;认真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和质控管理能力。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1年10月11日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