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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抽检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4期)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

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4期)


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抽检发现我省3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3家经营单位。现将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单编号为GBJ23000000003133041ZX的油条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宜良县园珍小吃店加工销售的油条,经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经调查,宜良县园珍小吃店共加工销售该批次油条6根,共计0.30公斤,货值12元,已销售6根,库存0根。该批次油条全部用于抽样检验,未对外销售。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经调查,宜良县园珍小吃店加工销售不合格油条的行为涉嫌食品安全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该案件已移送宜良县公安局。

2.宜良县园珍小吃店采取的整改措施:立即停止加工销售不合格食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把控食品安全加工流程,按要求建立食品添加剂购买使用台账;加强食品安全相关知识的学习,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二、抽样单编号为GBJ23000000361330283ZX的黄花菜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宾川县尚购购物广场销售的黄花菜,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经调查,宾川县尚购购物广场共购进该批次黄花菜10公斤,货值380元,已销售5公斤,库存5公斤,下架自行销毁5公斤。当事人及时张贴公告对已销售产品进行召回。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宾川县尚购购物广场销售不合格黄花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但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并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及时控制风险并积极进行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和《国家市场监督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减轻处罚。云南省大理州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0元,并处罚金8000元的行政处罚。

2.宾川县尚购购物广场采取的整改措施: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全面清理其他库存食品,认真分析查找不合格的原因;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的管理制度,建立进货台账;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质控管理能力。云南省大理州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3714日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

三、抽样单编号为GBJ23000000003133242ZX的油条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新平戛洒小二包子店加工销售的油条,经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Al)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经调查,新平戛洒小二包子店共加工销售该批次油条30根,共计6公斤,货值60元,已销售30根,库存0根。当事人及时张贴公告对已销售产品进行召回。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新平戛洒小二包子店加工销售不合格油条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能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及时控制风险并积极进行整改,且货值金额较小,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依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减轻处罚。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金300元的行政处罚。

2.新平戛洒小二包子店采取的整改措施:立即停止加工销售不合格食品,认真分析查找不合格原因;规范加工制作流程,并按要求建立食品添加剂购买使用台账;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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