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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抽检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9期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

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9期)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抽检发现我省5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5家经营单位。现将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单编号为GBP23000000602231335的小米辣(辣椒)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曲靖开发区永康蔬菜经营部销售的小米辣(辣椒),经检验,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曲靖开发区永康蔬菜经营部共购进该批次小米辣(辣椒)5公斤,货值25元,已销售5公斤,无库存。小米辣(辣椒)属于新鲜食用农产品,故未收到召回产品。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经调查,曲靖开发区永康蔬菜经营部销售不合格小米辣(辣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积极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曲靖市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没收违法所得25元的行政处罚。

2.曲靖开发区永康蔬菜经营部采取的整改措施: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并改正其违法行为;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严把食用农产品进货关,加强对食用农产品售卖过程的控制,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二、抽样单编号为GBJ23000000002536192ZX的龙眼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昆明市五华区妃仙水果店销售的龙眼,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昆明市五华区妃仙水果店共购进该批次龙眼25公斤,货值575元,已销售25公斤,无库存。当事人已张贴公告对已销售产品进行召回,龙眼属于新鲜食用农产品,故未收到召回产品。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经调查,昆明市五华区妃仙水果店销售不合格龙眼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昆明市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予以警告,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2.昆明市五华区妃仙水果店采取的整改措施: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及时发出召回公告;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做好进销货台账;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三、抽样单编号为GBJ23000000002536193ZX的龙眼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昆明市五华区莫元生水果店销售的龙眼,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昆明市五华区莫元生水果店共购进该批次龙眼25公斤,货值575元,已销售25公斤,无库存。当事人已张贴公告对已销售产品进行召回,龙眼属于新鲜食用农产品,故未收到召回产品。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经调查,昆明市五华区莫元生水果店销售不合格龙眼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昆明市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予以警告,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2.昆明市五华区莫元生水果店采取的整改措施: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及时发出召回公告;完善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建立进销货台账,严格把控食品进货关;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四、抽样单编号为GBJ23000000002536195ZX的龙眼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篆新农贸市场刘庆玲销售的龙眼,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篆新农贸市场刘庆玲共购进该批次龙眼25公斤,货值575元,已销售25公斤,无库存。当事人已张贴公告对已销售产品进行召回,龙眼属于新鲜食用农产品,故未收到召回产品。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经调查,篆新农贸市场刘庆玲销售不合格龙眼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昆明市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予以警告,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2.篆新农贸市场刘庆玲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时发出召回公告,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建立完善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妥善保存供货票据,做好进销货台账;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意识。

五、抽样单编号为GBJ23000000002536196ZX的龙眼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五华区王念水果店销售的龙眼,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五华区王念水果店共购进该批次龙眼20公斤,货值249.60元,已销售20公斤,无库存。当事人已张贴公告对已销售产品进行召回,龙眼属于新鲜食用农产品,故未收到召回产品。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经调查,五华区王念水果店销售不合格龙眼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昆明市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予以警告,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2.五华区王念水果店采取的整改措施: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认真分析查找不合格的原因严格把控进货源头,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制度,杜绝销售不合格食品加强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学习,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