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202410570007 发布机构:云南省市场监管局 成文日期:2024-01-09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4-01-15 18:05 公文范围:公开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
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1期)
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抽检中发现我省2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1家经营单位。现将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红塔区郭勇春水果摊销售的抽样单编号为GBJ23000000002535570ZX、GBJ23000000002535571ZX的2批次龙眼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红塔区郭勇春水果摊销售的不同购进日期的2批次龙眼,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红塔区郭勇春水果摊分别于2023年8月29日、8月30日各购进龙眼12公斤,合计购进龙眼24公斤,货值金额共计600元,已销售24公斤,无库存。龙眼属于新鲜食用农产品,故未收到应召回产品。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经调查,红塔区郭勇春水果摊销售以上2批次不合格龙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系首次违法,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玉溪市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7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300元的行政处罚。
2.红塔区郭勇春水果摊采取的整改措施: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认真分析查找不合格原因;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严把食品进货关;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