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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抽检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3期)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

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3期)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抽检发现我省6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2家经营单位。现将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官渡区川牌水果经营部销售的抽样单编号为GBJ23000000002536233ZXGBJ23000000002536234ZXGBJ23000000002536235ZX3批次龙眼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官渡区川牌水果经营部销售的3批次不同品种的龙眼,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官渡区川牌水果经营部分别购进不同品种的龙眼(蓝标龙眼、金标龙眼、红标龙眼)各50公斤,合计购进龙眼150公斤,货值金额共计3202元,已销售150公斤,无库存。龙眼属于新鲜食用农产品,故未收到应召回产品。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经调查,官渡区川牌水果经营部销售以上3批次不合格龙眼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能如实陈述进货来源,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官渡区川牌水果经营部采取的整改措施: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并改正违法行为;进一步完善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建立进销货台账;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二、昆明市官渡区鲨鱼水果经营部销售的抽样单编号为GBJ23000000002536283ZXGBJ23000000002536284ZXGBJ23000000002536235ZX3批次龙眼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昆明市官渡区鲨鱼水果经营部销售的3批次不同品种的龙眼,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昆明市官渡区鲨鱼水果经营部分别购进不同品种的龙眼(蓝标龙眼、金标龙眼、红标龙眼)各50公斤,合计购进龙眼150公斤,货值金额共计3202元,已销售150公斤,无库存。龙眼属于新鲜食用农产品,故未收到应召回产品。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经调查,昆明市官渡区鲨鱼水果经营部销售以上3批不合格龙眼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能如实陈述进货来源,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昆明市官渡区鲨鱼水果经营部采取的整改措施: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及时对已售出的不合格食品采取召回措施;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建立进销货台账,严格把控食品进货关;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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