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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抽检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总局2019年第24号通告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总局2019年第24号通告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按照总局85日《关于10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24号)要求,现将3批次不合格食品2家经营企业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GC19000000004030142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总局2019年第24号通告的黑鱼基本信息如下:

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GC19000000004030142

样品名称

黑鱼

生产日期

2019-03-10

型号规格

散装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昆明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世纪城店

检验不合格项目

氧氟沙星

检验机构

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19-04-10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19-04-12

(二)经营环节

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2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具体情况

产品控制

1.产品控制措施:
已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封存库存不合格食品,责令配合召回不合格食品。
2.
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购进数量:5公斤,货值264.5元;已销售数量:5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家乐福张贴了召回公告,没有消费者前来退货。

原因排查

经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原料问题;由于供货商的问题。

行政处罚

1)于20190412日立案,2019081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销售兽药残留超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4条第一款第二项。
3)已于20190815日下达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官市监罚(食)[2019]62号。具体处罚:没收非法所得金额45.5元。
4)减轻处罚或免予处罚的依据和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整改复查

1)已责令企业整改,企业已提交整改报告, 整改时间是20190709日至20190709日。
企业采取的整改措施是:停止与该供货商合作。
2)已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时间是20190722日。

通报移送

该件核查处置任务涉及其他地区、其他行政部门职责,已按职责通报贵州省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抽样编号为GC19000000004030145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总局2019年第24号通告的鲜黄花鱼产品基本信息如下:

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GC19000000004030145

样品名称

鲜黄花鱼

生产日期

2019-03-10

型号规格

散装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昆明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世纪城店

检验不合格项目

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

检验机构

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19-04-09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19-04-12

(二)经营环节

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2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具体情况

产品控制

1.产品控制措施:
已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封存库存不合格食品,责令配合召回不合格食品。
2.
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1)购进数量:20公斤,货值1198元;已销售数量:20公斤。
已全部销售完毕,家乐福张贴了召回公告,没有消费者前来退货。

原因排查

经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原料问题;养殖环节使用兽药控制不严。

行政处罚

1)于20190412日立案,2019081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销售兽药残留超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4条第一款第二项。
3)已于20190815日下达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官市监罚(食)【201962号。具体处罚:没收非法所得金额410元。
4)减轻处罚或免予处罚的依据和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整改复查

1)已责令企业整改,企业已提交整改报告, 整改时间是20190709日至20190709日。
企业采取的整改措施是:停止与该供货商合作。
2)已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时间20190722日。

通报移送

1)该件核查处置任务涉及其他地区、其他行政部门职责,已按职责通报福建省宁德霞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抽样编号为GC19000000004030196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总局2019年第24号通告的牛蛙产品基本信息如下:

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GC19000000004030196

样品名称

牛蛙

生产日期

2019-03-10

型号规格

散装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沃尔玛(云南)商业零售有限公司宜良鱼龙街分店

检验不合格项目

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

检验机构

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19-04-09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19-04-15

(二)经营环节

宜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2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具体情况

产品控制

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购进数量:2.08公斤,货值70元;已销售数量:2.08公斤。全部作为样品被取走。

原因排查

经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过程控制不严;进货验收把控不严。

行政处罚

1)于20190415日立案,2019070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销售兽药残留超标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3)已于20190704日下达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宜市场处字[2019]099号。具体处罚:已警告;没收非法所得金额70元;罚款60000元。

整改复查

通报移送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