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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抽检
关于总局2019年第33号通告不合格食品GC19000000002631218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总局2019年第33号通告不合格食品GC19000000002631218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抽检的不合格食品,涉及我省1家生产企业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云南永永食品有限公司企业生产的酥里香土豆条产品(抽样编号为GC19000000002631218

(一)抽检基本情况:云南永永食品有限公司于2019511日生产的酥里香土豆条,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于2019521日经流通网购在曲靖市晨骏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酥里香土豆条开展抽检。检验依据为QB/T 2686《马铃薯片》标准要求,检验项目为酸价(以脂肪计),标准值为≦3.0 mg/g,实测值4.1mg/g,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陆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19625日到云南永永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和《检验报告》,并对现场进行了检查。在检查的同时主要围绕食品加工场所及加工工艺相关台账开展检查,查实该公司仓库内未发现本批次不合格产品。20197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进一步调查了解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基本情况。经核实当事人本批次产品共生产了5000袋,销售单价为0.65/袋,总货值金额:3250元,均全部销售完。该批产品由曲靖市晨骏商贸有限公司电话订购送货上门,销售明细当事人由于忙碌未做销售记录。陆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给以该公司责令限期整改,要求企业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并予以上报相关情况,经公司回报该批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未召回相关产品。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陆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已督促企业进行整改,排查不合格问题,问题的原因可能是油炸车间油炸过程关键控制点未按作业指导书要求时间控制,在生产过程中油炸时间过短,含有水分过重而导致短时间内酸价超标。整改措施:1、问题根源已查到,通过整改过并送检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结果均为合格。2、加强对食用油脂索证索票管理,食品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及其他合格证明。3、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生产过程关键控制点管理并建立健全关键控制点台账记录。4、强化人员管理,落实责任,严把食品进货关。经复查该企业完善了索证索票,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二、曲靖市晨骏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酥里香土豆条产品(抽样编号为GC19000000002631218

(一)抽检基本情况。该批次样品的生产厂家为云南永永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19-05-11,经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QB/T 2686-2005《马铃薯片》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曲靖市晨骏商贸有限公司共购进云南永永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酥里香土豆条1400袋,共计5.6公斤,货值1400元。已销售600袋,共计2.4公斤;退回厂家800袋,共计3.2公斤。

(三)已销售的600袋中除去被抽检的100袋,其余的500袋均已销售到消费者手中,无法召回。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曲靖市晨骏商贸有限公司已经主动暂停销售云南永永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酥里香土豆条,将剩余的800袋退回厂家。并保证在今后的销售过程中1、在货品购销合同中明确主体责任。2、货品验收时厂家必须提供同批次货品合格的检验报告。3、对于油炸食品要求厂家提供的检验报告中必须检验酸价和过氧化值项目。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9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