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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抽检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总局2019年第3号通告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总局2019年第3号通告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按照总局121日《关于1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3号)要求,现将1批次不合格食品1家经营企业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GC1800650231237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总局2019年第3号通告的乌鱼产品基本信息如下:

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GC1800650231237

样品名称

乌鱼

生产日期

2018-10-25

型号规格

/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昆明市官渡区华林水产品摊

检验不合格项目

孔雀石绿

检验机构

重庆市食品药品

检验检测研究院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181116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1922

 

(三)经营环节

官渡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2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具体情况

产品控制

1.     产品控制措施

该经营户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水产品,并对该批次产品进行召回。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1)生产数量3.8千克、货值95元,已销售数量3.8千克,库存数量0

2)封存数量0

3)召回数量0,因该产品为即食性快速消耗产品,无法召回。

原因排查

养殖环节或供货环节造成

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25条第3项,依据昆食药监流[2018]6号《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8年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进行了核查处置。

未行政立案。原因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免于处罚的处理。

整改复查

1、全面排查所销售水产品的索票索证。2、终止与该供应商合作关系。3、建立常态化自检自查制度。

201922日官渡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经营户进行检查,该经营户已不再销售该供货商的产品了。

通报移送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