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201910570024 发布机构:云南省市场监管局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19-06-28 11:17 公文范围:公开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总局2019年第6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按照总局2月22日《关于1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6号)要求,现将1批次不合格食品1家经营企业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GC1800650231320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总局2019年第6号通告的鲫鱼产品基本信息如下: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
GC1800650231320 |
样品名称 |
鲫鱼 |
|
生产日期 |
2018年10月23日 |
型号规格 |
称重 |
|
标称生产企业 |
无 |
被抽样单位 |
云南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昆明集大分店 |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地西泮 |
检验机构 |
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
|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
2018年11月20日 |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
2018年11月21日 |
|
(二)经营环节
盘龙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2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
具体情况 |
产品控制 |
1. 产品控制措施
现场调查执法人员要求该店提交该批次商品供应商的相关资质、索证索票、进销存数据报告,对不合格产品进行下架召回、销毁及停止销售等。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该批鲫鱼共购进24kg,剩余死鱼1kg作丢弃处理,其余全部销售完,剩余库存1kg 已做丢弃销毁处理。 |
原因排查 |
进货查验不严格。 |
行政处罚 |
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查处,2019年01月08日结案。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66.60元。 |
整改复查 |
责令企业停止销售不合格鲫鱼,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 |
通报移送 |
无 |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