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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抽检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总局2019年第20号通告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总局2019年第20号通告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按照总局612日《关于25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20号)要求,现将1批次不合格食品1家经营企业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GC19000000004030169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总局2019年第20号通告的猪肝产品基本信息如下:

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GC19000000004030169

样品名称

猪肝

生产日期

2019310

型号规格

称重

标称生产企业

云南神农肉业食品有限公司

被抽样单位

昆明市盘龙区艳梅鲜肉经营部

检验不合格项目

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

检验机构

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19410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19411

(二)经营环节

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2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具体情况

产品控制

1. 产品控制措施

该批猪肝已经全部被带走抽检。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1)企业生产(购进)2.38公斤,货值47.5元,已销售2.38公斤,全部用于抽检,库存0公斤。

2)封存数量0公斤。

3)召回数量0公斤。该批猪肝并未流入市场。

原因排查

经销售商在进货时履行了索证索票制度,但不知道产品是否真正合格。经询问生产厂家,可能是养殖过程中的饲料造成的。

行政处罚

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按照违法事实及相关法律依据于2019422日立案查处,于2019514日结案。未作行政处罚。

原因是:当事人虽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但是当事人能提供进货票证,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食安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日购进的不合格猪肝已全部被带走抽检,并未流入市场,也未造成任何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整改复查

责令企业停止销售不合格猪肝,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

通报移送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