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201910570007 发布机构:云南省市场监管局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19-06-28 09:02 公文范围:公开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总局2019年第20号通告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按照总局6月12日《关于25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20号)要求,现将1批次不合格食品1家经营企业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GC19000000004030284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总局2019年第20号通告的丑柑产品基本信息如下: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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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抽样编号  | 
				
					 
						GC19000000004030284  | 
				
					 
						样品名称  | 
				
					 
						丑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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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日期  | 
				
					 
						2019/3/9  | 
				
					 
						型号规格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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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昆明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正大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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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验不合格项目  | 
				
					 
						丙溴磷  | 
				
					 
						检验机构  | 
				
					 
						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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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 
				
					 
						2019年3月29日  |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 
				
					 
						2019年4月8日  | 
			
	(二)经营环节
	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2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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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置措施  | 
				
					 
						具体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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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控制  | 
				
					 
						1.产品控制措施:产品已于2019年3月13日销售,部分未售出产品已做内部报损处理。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1)销售数量38公斤、货值380元,已销售数量31公斤,内部报损7公斤,库存数量0公斤。 
						(2)封存数量:0公斤。 
						(3)召回数量:于2019年4月9日发出召回通知。因产品销售周期短,售出产品暂时没有收到消费者送回产品和提出异议;未售出产品已做内部报损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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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因排查  | 
				
					 
						经查,2019年3月11日,当事人向“家乐福(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家乐福内部采购系统简称“成都大仓”)下订单,由“成都大仓”分货并直接配送到当事人采供部。 该批“丑柑”有相关的验货单及供应商提供的送检的检验报告。目前正在追溯源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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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  | 
				
					 
						(1)于2019年4月8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2)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高开)食药监食罚〔2019〕2号) 
						(3)1.免予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216.6.元。(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4)免予罚款的原因是:因当事人在本案中属食品经营者,被抽检“丑柑”属食用农产品,当事人在采购食品过程中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二)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款:“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之规定。 
						附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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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改复查  | 
				
					 
						(1)要求当事人召回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丑柑”;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2)经复查,当事人目前未再出现类似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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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报移送  | 
				
					 
						(1)该案正在办理阶段,调查线索近期将移交至“家乐福(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追溯源头。  |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