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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抽检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总局2019年第3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总局2019年第3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按照总局121日《关于1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3号)要求,现将1批次不合格食品1家经营企业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GC1800650231114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总局2019年第3号通告的鲫鱼产品基本信息如下:

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GC1800650231114

样品名称

鲫鱼

生产日期

20181024

型号规格

称重

标称生产企业

被抽样单位

昆明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白云分店

检验不合格项目

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地西泮

检验机构

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181119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181121

 

(二)经营环节

昆明市盘龙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2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具体情况

产品控制

1. 产品控制措施

(1)执法人员要求该店进行召回,该店于20181121日在门店服务中心粘贴了召回公告。

(2)采购部门增加了内部抽检的批次数。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1)企业生产(购进)8公斤,货值140元,已销售8公斤,库存0公斤。

2)封存数量0公斤。

3)召回数量0公斤。

原因排查

进货查验不严格。

行政处罚

盘龙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按照违法事实及相关法律依据于20181121日立案查处,于20181218日结案。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第十八条的规定,予以立案。依据《食安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同是参照《云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款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8.4元。

整改复查

责令企业停止销售不合格鲫鱼,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

通报移送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