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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通报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0年建筑用钢化玻璃、建筑用夹层玻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情况通报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0年建筑用钢化玻璃、建筑用夹层玻璃产品质量监督

抽查的情况通报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建筑玻璃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建筑玻璃产品质量整体水平,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8月至12月,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建筑用钢化玻璃、建筑用夹层玻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现将主要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建筑用钢化玻璃

建筑用钢化玻璃是一种预应力玻璃,为提高玻璃的强度,通常用优质的玻璃原片在加热炉内加热到软化点附近,然后以空气作为冷却介质迅速冷却玻璃,在玻璃表面形成压应力,从而提高了承载能力,增强玻璃自身抗风压性、耐温度急变性和抗冲击性。此次监督抽查检验项目包括:厚度及其允许偏差、抗冲击性能、碎片状态、表面应力、耐热冲击性能。主要检验依据为GB 15763.2-2005《建筑用安全玻璃 2部分:钢化玻璃》、GB/T 18144 《玻璃应力测试方法》,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以及经备案或自我声明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二)建筑用夹层玻璃

建筑用夹层玻璃是由两片或两片以上的玻璃,用透明的粘接材料牢固粘合成的复合玻璃制品。夹层玻璃按生产方式的不同分为干法夹层玻璃和湿法夹层玻璃。构成夹层玻璃的原片,可以是普通玻璃、钢化玻璃和半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具有很高的抗冲击性和安保防护性能。此次监督抽查检验项目包括:厚度、耐辐照性能、耐热性能、耐湿性能、落球冲击剥离性能。主要检验依据为GB 15763.3-2009《建筑用安全玻璃 3部分:夹层玻璃》、GB/T 5137.2-2002《汽车安全玻璃试验方法 2部分 :光学性能试验》、GB/T 5137.3-2002《汽车安全玻璃试验方法 3部分:耐辐照、高温、潮湿、燃烧和耐模拟前后试验》,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以及经备案或自我声明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二、抽查结果分析

(一)建筑用钢化玻璃

    本次监督抽查,涉及全省除怒江州以外的所有州市,共15个州市的建筑用钢化玻璃生产企业,共检查生产企业73家,其中抽查生产企业56家,共抽查建筑用钢化玻璃产品56个批次。

经检验,本次抽查的56家企业中,46家抽查样品全部合格,10家抽查样品不合格,企业抽查合格率为82.14%,不合格发现率为17.86%;抽查的56批次样品中,10批次样品不合格,实物质量批次抽查合格率为82.14%,不合格发现率为17.86%

(二)建筑用夹层玻璃

本次监督抽查,随机抽查昆明市、玉溪市、曲靖市、昭通市、楚雄州、大理州、保山市、丽江市、迪庆州、红河州、西双版纳州11个州市50家建筑用夹层玻璃生产企业,抽查建筑用夹层玻璃产品50个批次。

经检验,抽查的50批次样品中,50批次样品实物质量合格,合格率为100%,不合格发现率为0.00%

本期通报仅代表所抽样品批次的检验情况。

三、发现的质量问题

本次抽查共发现10批次建筑用钢化玻璃产品不合格,涉及的不合格项目有:厚度及其允许偏差,碎片状态。

(一)本次抽查有8批次样品涉及厚度及其允许偏差不合格。生产企业使用达不到国家标准的玻璃原片生产加工钢化玻璃,且安装使用达不到设计要求,使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存在安全隐患。

(二)本次抽查有6批次样品涉及碎片状态不合格。碎片状态指标是建筑钢化玻璃3C强制认证项目中最重要的指标,碎片状态指标达不到国家标准的建筑钢化玻璃产品,一旦损坏,产生的碎片颗粒面积较大,还容易产生尖锐的长条碎片,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建筑用钢化玻璃是建筑夹层玻璃和建筑(安全)中空玻璃的基础材料,若建筑钢化玻璃碎片状态指标不合格,使用这类钢化玻璃加工的建筑夹层玻璃和建筑(安全)中空玻璃也会存在安全隐患。

四、工作要求

针对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发现的问题,问题企业所在辖区市场监管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认真做好结果处理工作,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生产销售企业记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并公示。此外,要将本次抽查不合格产品情况通报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督促企业依法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主动召回存在缺陷产品,切实维护产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

 

附件:1.2020年云南省建筑用钢化玻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受

检产品及检验结果汇总表

2.2020年云南省建筑用夹层玻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受

检产品及检验结果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