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202110590006 发布机构:云南省市场监管局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1-02-09 16:29 公文范围:公开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0-2021年
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情况通报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2021年春节和全国、全省两会期间重点消费品质量安全,2020年12月至2021年2月,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抽查具体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烟花爆竹是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烟花爆竹产品根据结构与组成、燃放运动轨迹及燃放效果,分为爆竹类、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吐珠类、玩具类、礼花类、架子烟花类和组合烟花类等9大类和若干小类。按照对燃放人员要求的不同,烟花爆竹类产品分为个人燃放类和专业燃放类。本次抽查产品为与消费者直接相关的爆竹类、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吐珠类、玩具类和组合烟花等七类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产品。
此次检验依据主要是:GB 10631-2013《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 GB 24426-2015《烟花爆竹 标志》。此次监督抽查根据产品的特性,对包装、标志、部件牢固性、引火线牢固性、引燃时间、主体稳定性、药种(氯酸盐定性)、药量、燃放性能等10多个项目进行了检验。
二、抽查情况分析
此次监督抽查涉及全省14个地州市的51个县(市、区),共抽到61家企业169批次样品,其中爆竹类67批次、喷花类8批次、旋转类9批次、升空类18批次、吐珠类25批次、玩具类15批次、组合烟花27批次。
此次监督抽查在生产企业共抽查8批次产品,经检验,2批次合格,生产领域批次抽查合格率为25.00%;在流通领域共抽查161批次产品,经检验,61批次合格,流通领域批次抽查合格率为37.89%。抽查的169 批次样品中,经检验,63批次样品合格,批次抽查合格率37.28%,不合格发现率为62.72%。
本期通报仅代表所抽样品批次的检验情况。
三、发现的主要质量问题
(一)药量不合格
本次抽查中,有71批次产品药量与明示值不符合。药量超过明示质量指标,在产品储运时,将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同时增大了燃放者的潜在风险。生产企业对生产过程及出厂检验把关不严格、追求燃放效果及降低储存成本是造成该项目不合格的主要原因。
(二)引燃时间不符合标准要求
本次抽查中有31批次产品引燃时间不符合标准要求。引燃时间过短或过长会增加燃放者燃放过程中的安全隐患。
(三)计数误差不按标准要求进行标注
本次抽查中发现,共有27批次爆竹产品计数误差不符合标准要求,主要是计数数量达不到标准要求或不标注计数数量。
(四)包装标志达不到标准要求
本次抽查中还发现有24批次产品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具体表现在:不标注生产日期、生产企业地址,以及不按标准要求标注计数类产品计数数量。包装标志不合格,误导消费者无法直观获取产品相关信息,存在安全隐患。
(五)组合烟花存在“架空”问题
在此次监督抽查中,还发现组合烟花存在结构材质不符合国家标准GB 19593-2015《烟花爆竹 组合烟花》的问题。具体表现为在筒体之间安装隔板、产品与包装之间安装垫板,且情况较为普遍。组合烟花加装隔板和垫板后,在储运过程中,易造成筒体及主体结构变形,燃放时存在很大的安全风险。
四、工作要求
针对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发现的问题,问题企业所在辖区市场监管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认真做好结果处理工作,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生产、销售企业记入信用记录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公示;对连续两年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企业加大惩治力度;涉及的不合格企业在复查合格前,不得恢复生产、销售同一产品。此外,要将本次抽查不合格产品情况通报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督促企业依法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主动召回存在缺陷产品,切实维护产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
附件:1.2020-2021年云南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受检产品及检验结果汇总表
2.2019至2020年云南省烟花爆竹监督抽查连续两年不合格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