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202310590049 发布机构:云南省市场监管局 成文日期:2023-11-16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3-11-21 11:23 公文范围:公开
2023年云南省化肥产品(第二批)
质量监督抽查情况通报
2023年,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省范围内对化肥产品(复肥、磷肥、氮肥、钾肥、有机肥料)开展质量监督抽查,现将主要情况通报如下:
一、抽查基本情况
(一)复肥
复肥包括复合肥料、掺混肥料(BB肥)、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等。复合肥料是指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由化学方法和(或)掺混方法制成的肥料;掺混肥料(BB肥)是指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由干混方法制成的颗粒状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是指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复肥产品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本次抽查覆盖昆明市、曲靖市和红河州等6个州、市,共抽取77批次样品。经检验,抽查的77批次样品中,63批次合格,14批次不合格,不合格发现率为18.18%。发现的不合格项目有:养分(总养分、有效磷、氧化钾、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硝态氮、有效镁、总硫、锌、硼等)、有毒有害物质(缩二脲)含量、氯离子、粒度和包装标识等。
(二)磷肥
磷肥产品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包含过磷酸钙、钙镁磷肥、肥料级磷酸氢钙等。本次抽查覆盖昆明市、曲靖市和文山州等6个州、市,共抽取52批次样品。经检验,抽查的52批次样品中,32批次合格,20批次不合格,不合格发现率为38.46%。发现的不合格项目有:养分含量或主要成分(有效磷、水溶性磷、硫、有机质、腐植酸、有效硅、可溶性硅、镁等)、有毒有害物质(重金属)、酸碱度(PH)、水分和包装标识等。
(三)氮肥
氮肥是以氮元素为主要养分的肥料,包括农业用尿素、农业用氯化铵、肥料级硫酸铵等。本次抽查覆盖昆明市、曲靖市和楚雄州等6个州、市,共抽取15批次样品。经检验,抽查的15批次样品中,14批次合格,1批次不合格,不合格发现率为6.67%。发现的不合格项目有:外观。
(四)钾肥
钾肥是以钾元素为主要养分的肥料,包括农业用硫酸钾、肥料级氯化钾、农业用硝酸钾、肥料级磷酸二氢钾等。本次抽查覆盖昆明市、曲靖市和玉溪市等6个州、市,共抽取28批次样品。经检验,抽查的28批次样品中,27批次合格,1批次不合格,不合格发现率为3.57%。发现的不合格项目有:磷酸二氢钾含量、水溶性五氧化二磷、氧化钾。
(五)有机肥料
有机肥料是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经过发酵腐熟的含碳有机物料,其功能是改善土壤肥力、提供植物营养、提高作物品质。本次抽查覆盖昆明市、曲靖市和红河州等6个州、市,共抽取30批次样品。经检验,抽查的30批次样品中,26批次合格,4批次不合格,不合格发现率为13.33%。发现的不合格项目有:养分含量或主要成分(总养分、全钾、有机质等)、有毒有害物质(重金属)、酸碱度(PH)、种子发芽指数等。
本期通报仅代表所抽样品批次的检验情况。
二、工作要求
针对本次监督抽查发现的问题,有关州、市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要求,迅速组织做好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形成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闭环。对不合格产品,要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严禁生产销售;涉嫌假冒的,要通过现场检查、询问情况、查阅合同发票等方式调查取证,查清违法事实,从严从快从重处置。对不合格产品生产销售单位,要明确整改要求,严格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及时组织复查;对连续两次抽查不合格的生产单位,要开展约谈。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要督促生产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按要求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省局将加强抽查结果处置情况的跟踪督办,并视情通报。
附件:2023年云南省化肥产品(第二批)质量监督抽查受检产品检验不合格情况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