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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安全监管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19年聚乙烯自粘保鲜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情况通报

为加强食品相关产品质量监管,促进企业落实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消费者的使用安全和身体健康,推动食品质量安全整体水平的提高,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19年第一批重点工业产品和消费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预警监测工作的通知》(云市监办监〔2019110号)要求,2019年第3季度,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了聚乙烯自粘保鲜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现将具体情况通报如下:

一、产品基本情况

(一)被抽查产品情况

保鲜膜主要是以聚乙烯(PE)、聚氯乙烯(PVC)、聚偏二氯乙烯(PVDC)等树脂为主要原料,经单层挤出或多层共挤的工艺生产的食品用塑料自粘保鲜膜。现在市场上大多数保鲜膜聚乙烯自粘保鲜膜。

聚乙烯自粘保鲜膜属于食品塑料包装,以聚乙烯树脂为主要原料制成的,且具有保鲜、保洁、自粘性能的保鲜膜。

(二)本次抽查的范围

本次抽查,主要集中我省流通领域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中随机购买样品。为保证样品的代表性,抽样应按随机原则进行,抽取同一企业、同一品牌、同一批次的产品。

抽样应优先抽取添加着色剂、有印刷图案的产品,且只抽聚乙烯材质的保鲜膜。

(三)检验依据和检验项目

1.检验依据主要有:GB 480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T 10457-1989  聚乙烯自粘保鲜膜》、《GB/T 30643-2014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标签通则》、《GB 31604.8-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总迁移量的测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经备案的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或明示的质量要求

2.检验项目主要有:拉伸强度(纵向及横向)、断裂伸长率(纵向及横向)、直角撕裂强度(纵向及横向)、气体透过率(氧)、水蒸气透过量、透光率、雾度、自粘性、感官、总迁移量、高锰酸钾消耗量、重金属、脱色试验、产品标识信息。

、抽查结果分析

(一)抽查结果数据

本次抽查,共抽查了昆明、普洱、西双版纳、楚雄、丽江、怒江、保山、德宏、临沧等9个州(市)23家经销企业销售的31批次样品。

本次抽查23家经销企业,经检验,5家抽查样品全部合格,企业抽查合格率为21.74%。抽查31批次样品,实物质量检验合格29批次,实物质量批次抽查合格率为93.55产品标识信息检验合格12批次,产品标识信息抽查合格率为38.71%。

(二)发现的主要质量问题

本次抽查中共计21批次不合格样品,主要集中气体透过率(氧)(B类项目)产品标识信息(C类项目)两项指标。

1.气体透过率(氧)

本次抽查的31批次样品中,有2批次样品氧气透过率不合格,标准规定应在700020000 cm3/(m2·24h·atm)之间,而实测值分别为35115 cm3/(m2·24h·atm)27366 cm3/(m2·24h·atm),远高于标准上限值。

气体透过率是保鲜膜一个重要的指标。合格的保鲜膜透气性强,透湿、透氧都达到较好的平衡内外氧气可以交流,有效阻止厌氧菌的繁殖,且能保持水分不挥发,在一定时间内,能保证食物新鲜。如果保鲜膜透氧率太高,可能导致食品易坏,保鲜效果不佳。

2.产品标识信息不合格

本次抽查的31批次样品中,有19批次样品产品标识信息不合格。

产品标识信息不仅是对使用者最简洁有效的产品介绍,也是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的重要依据,更是生产企业对消费者的自我承诺。GB 4806.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中对产品信息作出如下规定:

产品标识信息应清晰、真实,不得误导使用者;产品应提供充分的产品信息,包括标签、说明书等标识内容和产品合格证明,以保证有足够信息对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进行安全性评估;标识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材质,对相关法规及标准的符合性声明,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适用时)等内容;符合性声明应包括遵循的法规和标准,有限制性要求的物质名单及其限制性要求和总迁移量合规性情况(仅成型品)等。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终产品还应注明食品接触用”“食品包装用或类似用语,或加印调羹筷子标志;有明确食品接触用途的产品(如筷子、炒锅等)除外;有特殊使用要求的产品应注明使用方法、使用注意事项、用途、使用环境、使用温度等;对于相关标准明确规定的使用条件或超出使用条件将产生较高食品安全风险的产品,应以特殊或醒目的方式说明其使用条件,以便使用者能够安全、正确地对产品进行处理、展示、贮存和使用。

上述标识内容应优先标示在产品或产品标签上,标签应位于产品最小销售包装的醒目处。当由于技术原因无法将信息全部显示在产品或产品标签上时,可显示在产品说明书或随附文件中。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其编号、标志和标注形式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本期通报仅代表所抽样品批次的检验情况。

三、工作要求

针对本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发现的问题,问题企业所在辖区市场监管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做好后处理工作,并将不合格产品涉及的销售企业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要将本次抽查不合格产品情况通报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督促企业依法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引导企业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切实维护产品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