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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提案办理
对政协云南省第十二届五次会议第0003号提案的答复


C   类

公  开

对政协云南省第十二届五次会议第0003号提案的答复


庄小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非标低速电动汽车和电动三轮车安全管理工作的建议》(第0003号)收悉,结合我局职能职责现答复如下:

一、工作基本情况

(一)关于低速非标电动汽车整治工作情况。20181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227号),对部分地区出现低速电动车大规模生产使用、无序增长加剧城市拥堵,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呈快速上升,严重影响城市交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问题的整治作出了工作部署。市场监管部门主要负责调查汇总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生产企业情况,并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调查汇总清理整顿期间未取得许可和营业执照的生产企业情况。我局按照国家六


部委的部署,配合工信部门对我省的低速电动车生产情况进行了摸底,并对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进行了检查。20206月,省公安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又联合印发了《关于组织开展低速电动车综合治理的通知》(云公交〔202079号),市场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对违法生产、销售低速电动车的企业,加强宣传,引导企业生产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我省虽然组织了二次专项整治,但由于《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明确指出,“在清理整顿阶段,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在此基础上制定本区域低速电动车产能压减淘汰转型调整方案,设定工作目标,落实部门责任,严格督办落实,待《四轮低速电动车技术条件》国家标准及低速电动车规范管理相关政策发布后,按照明确的相关标准、政策、措施,制定实施本地区清理整顿专项计划,依法采取综合措施清理不达标生产企业,严禁生产销售未经许可及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低速电动车;引导有条件的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通过转型升级或与现有机动车生产企业整合重组,生产符合相关标准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时至今日《四轮低速电动车技术条件》仍未出台,因此相关工作未能取得实质进展,我局对低速电动车的相关监管和执法工作也于法无据。
)电动三轮有关工作情况目前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后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已将部分电动三轮纳入认证目录,主要有L2(正三轮轻便摩托)L4类(边三轮摩托)、L5(正三轮摩托),未取得CCC认证产品证书的电动三轮不得擅自出厂销售。现在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残疾人用电动三轮和老年人用的代步电动三轮,这部分车辆使用人群特殊,目前没有国家标准,相关管理规范也未出台,在监管这类车辆时存在着无法可依的情况。

(三)四轮低速电动车标准研究工作。针对老年代步车、电动车等交通工具生产、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原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多次召开道路交通标准化联合工作组会议,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等有关部门研究标准制定等问题,坚持开门定标准,主动将国家标准立项建议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于201610月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下达了《四轮低速电动车技术条件》国家标准制定计划。2019年《四轮低速电动车技术条件》变更为《四轮低速电动汽车技术条件》20216月,工信部公开征求对推荐性国家标准《纯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意见,将四轮低速电动车作为纯电动乘用车的一个子类,命名为“微型低速纯电动乘用车”,从电动车到电动汽车,再到电动乘用车,即将出台的新标准逐步完善

二、下步工作措施

针对您指出的问题和工作建议,结合国家即将修订发布的纯电动乘用车国家标准,下一步我们将从以几下方面继续加强非标低速电动汽车和电动三轮车等交通工具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强化源头监管。待国家标准颁布后,与工信部门共同对生产电动车的企业加强监管,对生产销售未经许可及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非标低速电动车、借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或借用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生产许可名义超范围生产销售低速电动车产品的企业,责令企业制定整改计划,停止生产销售违规产品。对新国家标准实施工作开展不定期督导检查,共同研究解决发现的问题,相互通报发现的违规生产、销售企业信息,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从源头上堵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进入市场,将老年代步车、电动车等的生产、销售、使用纳入正规渠道管理。

(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于符合国家标准的低速电动车和电动三轮车生产销售企业,按“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监管,加大抽查力度。在生产领域,对生产企业重点检查:生产企业是否生产未获得CCC认证的产品,并出厂、销售;生产企业是否正确使用CCC标志,如产品未获证但加施了CCC标志等、出厂的获证产品未加施CCC标志等;生产企业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如采用欺骗或造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认证,假冒或伪造CCC认证证书或标志等。在流通领域重点检查:销售的产品是否属于CCC目录内产品并获证;认证证书的状态是否有效,自认证证书被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是否继续销售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产品实际铭牌或标示上所列制造商、生产厂、型号规格等信息,是否与提供的认证证书相一致;是否存在伪造、变造、冒用、买卖和转让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建立多部门联合抽查工作机制,加强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全链条监管,切实解决非标低速电动汽车和电动三轮车等监管治理难题。

(三)推进信用约束。非标低速电动汽车和电动三轮车等生产经营主体的抽查情况、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归集到经营主体名下,向社会公示,充分发挥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的作用。

(四)加大宣传力度。组织做好即将出台的低速电动车国家标准的宣贯实施和推广工作,引导企业严格执行新标准,强化企业自律、自管、自治。广泛宣传新标准以及生产、销售、使用违标车辆的危害及后果,警示生产、销售企业不生产、不销售不符合标准的低速电动车;加强对群众的宣传教育,引导群众不购买、不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车辆,对车主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着力提升群众安全出行、守法出行的意识和能力。

最后,感谢庄小峰委员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希望今后一如既往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并对我们的工作予以监督,提出宝贵意见建议。顺祝工作顺利、身体健康。

此函。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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