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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提案办理
关于云南省第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411号建议的答复

   

 

 

 监函202472

 

 

关于云南省第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

0411号建议的答复

 

王梅芬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促进全省旅拍行业健康发展的建议》(第0411)交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分,我局答复如下:

      一、办理开展情况

    我局收到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后,分管领导及时组织相关处室对建议内容进行认真学习,定方向、定要求。明确责任分工,要求承办处室要将办理责任落实到具体人,确保各环节责任压实和办理工作高质量完成。牵头处室积极统筹相关责任处室,研究具体办理意见,形成可行、有效的监管措施,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领域旅拍市场秩序监管。

二、关于建议中反映的问题

(一)关于行业标准、行业主管部门不明确、经营主体良莠不齐、特色品牌打造不够四个问题。旅拍是游客向从事商业拍摄服务的经营者购买摄影服务的民事法律关系,旅拍本质上属于商业拍摄服务行业,拍摄地主要集中在景区景点。商务部门主管商业摄影服务行业,承担行业发展和监管职责,负责制定相关监管办法及指导建立行业或者企业管理规范。文化和旅游部门作为旅游行业主管部门,对景区景点及内部经营者承担监管职责,通过挖掘云南特色旅游文化资源,为商业摄影服务赋能,增添特色化、民族化、个性化等特点,让云南旅“出圈”;指导景区景点及相关经营者维护正常经营秩序,防止“火爆”的旅拍影响其他游客游玩体验

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市场监管领域执法检查情况、消费投诉受理处理情况的分析、研判、总结,主动向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工作情况,推动监管困难解决。主动加强与商务、文化和旅游、公安等部门沟通,共享监管信息。

(二)关于投诉多处理难的问题。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畅通12315消费投诉举报热线电话,及时接收市场监管领域旅拍消费投诉举报,对涉及经营者对商业摄影服务进行虚假宣传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不按约定提供摄影服务等消费投诉举报,将依法核实处理,加大消费纠纷调解,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通过对12315消费投诉举报数据分析研判,把投诉举报较集中摄影服务经营主体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经营场所现场监督检查及网络监测力度,指导建立完善经营管理制度,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查处虚假宣传、违法广告、价格欺诈、不公平格式条款、消费欺诈等违法行为,通过案件查处倒逼经营者行为规范。

三、关于对建议内容的逐条答复

(一)关于制定出台我省促进旅拍行业健康发展的办法或意见。一是结合省政府旅游市场秩序整治百日行动,月调度会上主动向分管副省长报告市场监管领域发现的商业拍摄问题,主动向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等部门沟通共享监管信息,推动省政府明确主管部门或者牵头部门,出台促进旅拍业健康发展的办法或者意见,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工作格局,各司其职、协同开展综合执法监管。二是研究制定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市场监管领域旅拍行为监管工作通知或者工作意见,进一步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在旅拍行为监管中的职能职责,确定工作重点任务,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压实属地监管责任,强化工作跟踪督促,确保市场监管部门履职到位,有效规范经营者亮照经营、价格、宣传、合同订立、承诺履行等行为。

(二)关于推动旅拍行业管理标准化体系建设。一方面,省政府明确主管部门或者牵头部门的情形下,积极配合主管或者牵头部门,参与研究制定行业管理标准和企业服务标准,指导经营者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规范,加强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规范管理,提升摄影服务质量和水平。另一方面,指导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以提醒告诫书、公开承诺等形式,向摄影服务经营者开展普法宣传教育、经营行为提醒,指导督促经营者主动纠正和规范行为,做到守法诚信经营。指导经营者向社会作出服务承诺,接受社会监督,推动企业自律和社会共治。

(三)关于强化旅拍市场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行动、线上监测与线下检查、行政处罚与行政指导相结合,结合百日行动及民生领域“铁拳行动”,持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一是督促亮照经营。指导督促摄影服务经营者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及资质证明,明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相关管理制度、售后服务电话等。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二是加强广告宣传监管。加大商业摄影经营者自建网站、第三方网络平台等监测,加大传统媒体、户外广告等监测力度,加大经营场所监督检查频次,督促经营者及时整改清除或者下架违规违法宣传表述以及广告等,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摄影服务相关信息,不得通过虚构经营者资质资格、服务交易信息、经营数据、摄影效果,以及篡改编造隐匿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依法查处虚假违法广告、虚假宣传违法行为。三是强化价格监管。指导经营者落实价格主体责任,严格做好明码标价、收费公示工作,不得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依法查处经营者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违规违法行为。四是强化合同行政监管。指导摄影经营者与消费者签订并提供书面服务合同,对服务内容进行具体、明确、全面约定,不得设置不公平格式条款。依法查处经营者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免除或者减轻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五是强化化妆品监管摄影服务经营者使用的化妆品必须来源合法、质量可靠,指导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定期对使用的工具、租赁服装进行清洗和规范化消毒六是开展宣传教育引导。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积极宣传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普及消费常识和维权知识,发布消费提示警示,通报典型违法案例,提升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意识,提高消费者理性消费和维权七是强化消费纠纷调解。积极畅通消费投诉举报渠道,及时接收和处理消费投诉举报,耐心周到开展纠纷调解,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指导经营者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消费者满意度。八是强化部门协作。积极配合商务、文化和旅游、公安等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有效治理商业拍摄服务违法犯罪行为。

感谢您对我省旅游市场及旅拍行业秩序的关注,恳请继续关心、支持和监督职能部门工作,提出更多宝贵意见,促进职能部门工作不断发展完善。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415

  抄送:省人大委员会代表工委,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