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202410610009 发布机构:云南省市场监管局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4-09-05 15:02 公文范围:公开
云市监函〔2024〕68号
关于云南省第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
第0508号建议的答复
杨晓雪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引导旅拍新业态发展的建议》(第0508号)交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大理州政府分办,我局答复如下:
一、办理开展情况
我局收到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后,分管领导及时组织相关处室对建议内容进行认真学习,定方向、定要求。明确责任分工,要求承办处室要将办理责任落实到具体人,确保各环节责任压实和办理工作高质量完成。牵头处室积极统筹相关责任处室,研究具体办理意见,形成可行、有效的监管措施,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领域旅拍市场秩序监管。
二、关于建议中反映的问题
(一)关于旅拍行业市场主体“小、散”问题。我局研究认为:旅拍是游客向从事商业拍摄服务的经营者购买摄影服务的民事法律关系,旅拍本质上属于商业拍摄服务行业,拍摄地主要集中在景区景点。商务部门主管商业摄影服务行业发展,承担行业监管职责,负责制定相关监管办法及指导建立行业或者企业管理规范。
(二)关于市场竞争行为和产品服务不规范、行业低质化发展中的“拍摄过程中违反协议临时更换摄影师现象、捆绑销售、搭车消费、后期费用过高”等问题。我局研究认为: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将主动立足职能职责,将从事商业拍摄服务的经营主体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和频次,指导经营者严格落实服务约定或者承诺,依法规范经营行为。加大涉及市场监管领域的商业拍摄服务投诉举报的依法核实力度,依法处理消费纠纷,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查处经营者消费欺诈、价格欺诈、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
(三)关于产业发展效益外流升规纳统受限问题。我局研究认为:建议由商务部门会同统计部门进行研究。
(四)关于占据公共资源影响游客感受问题。我局研究认为:旅游拍摄地主要集中在景区景点,但“网红”餐饮店、图书馆等经营场所也吸引了大量“旅拍”,普通旅游者旅游体验、经营者正常经营秩序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影响,建议文化和旅游、商务(餐饮业主管)等部门依职责强化行业管理,指导相关经营者维护正常经营秩序,防止商业拍摄影响其他消费者消费体验、旅游体验。
三、关于对建议内容的逐条答复
(一)关于明确主管部门制定出台行业管理办法。我局的办理意见是:一是结合省政府旅游市场秩序整治百日行动,月调度会上主动向分管副省长报告市场监管领域商业拍摄监管发现的问题,主动向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等部门沟通共享监管信息,推动省政府明确主管部门或者牵头部门,出台促进商业拍摄健康发展的办法或者意见,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工作格局,各司其职、协同开展综合执法监管。二是研究制定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市场监管领域旅拍行为监管工作通知或者工作意见,进一步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在旅拍行为监管中的职能职责,确定工作重点任务,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压实属地监管责任,强化工作跟踪督促,确保市场监管部门履职到位,有效规范经营者亮照经营、价格、宣传、合同订立、承诺履行等行为。
(二)关于加强人才培养加强产业链的延伸发展。我局的办理意见是:一是省政府明确主管部门或者牵头部门的情形下,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将积极配合主管或者牵头部门,参与制定相关人才培养文件。二是全省市场监管部门深入推进“个转企、企升规”工作,分析研究经营主体经营发展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帮助中小微经营主体做大做强、提升质量
(三)关于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做好服务指导。我局的办理意见是: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将依职责,按照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相关要求,优化经营主体登记注册服务。结合“三进”活动,采取“点对点”“面对面”上门服务方式,了解掌握经营主体经营和发展情况,为经营主体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服务,指导经营主体规范开展经营活动。
(四)关于对旅拍等新业态如何支持地方财政收入加强研究,探索规范收取风景名胜有偿使用费、卫生服务费。我局的办理意见是:建议财政部门会同商务、文化和旅游、发改等部门进行研究推动。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指导经营者做好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工作。
四、市场监管部门下步监管打算
(一)督促亮照经营。指导督促摄影服务经营者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及资质证明,明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相关管理制度、售后服务电话等。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二)加强广告宣传监管。加大对传统媒体、互联网、户外广告等监测力度,加大对经营场所监督检查频次,督促经营者及时整改或者清除违规违法宣传表述以及广告等,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摄影服务相关信息,不得通过虚构经营者资质资格、服务交易信息、经营数据、摄影效果,以及篡改编造隐匿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依法查处虚假违法广告、虚假宣传违法行为。
(三)强化价格监管。指导经营者落实价格主体责任,严格做好明码标价、收费公示工作,不得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依法查处经营者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违规违法行为。
(四)强化合同行政监管。指导摄影经营者与消费者签订并提供书面服务合同,对服务内容进行具体、明确、全面约定,不得设置不公平格式条款。依法查处经营者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免除或者减轻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
(五)强化化妆品监管。摄影服务经营者使用的化妆品必须来源合法、质量可靠,指导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定期对化妆使用的工具、租赁服装进行清洗和规范化消毒。
(六)开展宣传教育引导。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积极宣传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普及消费常识和维权知识,发布消费提示警示,通报典型违法案例,提升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意识,提高消费者理性消费和维权。
(七)强化消费纠纷调解。积极畅通消费投诉举报渠道,及时接收和处理消费投诉举报,耐心周到开展纠纷调解,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指导经营者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消费者满意度。
感谢您对我省旅游市场及旅拍行业的关注,恳请继续关心、支持和监督职能部门工作,提出更多宝贵意见,促进职能部门工作不断发展完善。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1日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