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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提案办理
关于云南省第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824号建议的答复

 

 

 

 监函2024111

 

 

关于云南省第十人大次会议0824建议的答复

 

王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大理市作为全省旅游民宿规范发展试点的建议》(第0824号)交我们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开展情况

接到建议办理任务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安排部署建议办理工作,于321日印发《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建议和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市监办函〔202412),明确具体承办处室、办理时限、办理要求。分管局领导及责任处室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分析研究,拟定初步答复意见,强化审核把关,确保建议办理的质量与合规性。及时向人大代表沟通汇报、面面议,告知办理进展,代表所提建议均得到有效落实。

二、关于建议中反映的问题

关于“省级层面统一规范旅游民宿标准条件。由省市场监管局等省级部门联合授权大理市出台民宿管理地方标准先行先试的建议,省市场监管局经认真研究,认为省级层面统一规范旅游民宿标准,有利于促进旅游民宿转型升级、提质增效,为全省旅游民宿高质量发展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三、关于对建议内容的逐条答复

关于“省级层面统一规范旅游民宿标准条件。由省市场监管局等省级部门联合授权大理市出台民宿管理地方标准先行先试”的建议我们的办理意见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三条规定: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2018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原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关于申请设区市地方标准制定权限的批复》(质监办标〔201897),已向全省16个州(市)授权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该授权文件继续有效,省市场监管局不应重复授权。

(二)旅游民宿标准体系建设情况。目前我国发布的旅游民宿标准主要有:GB/T 41648-2022《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GB/T 39000-2020《乡村民宿服务质量规范》、LB/T 065-2019《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RB/T 081-2022《乡村民宿服务认证要求》、DB53/T 413-2017《特色民居客栈等级划分与评定》等,其中大理州发布了DB5329/T 14-2019《洱海流域农家乐、特色客栈游客满意度调查规范》、DB5329/T13-2019《洱海流域农家乐、特色客栈游客投诉处理规范》DB5329/T 12-2019《洱海流域农家乐、特色客栈食品安全管理规范》3项地方标准。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省市场监管局将积极支持大理市开展旅游民宿标准体系建设,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开展或者参与大理市旅游民宿标准化工作,承担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推动大理市旅游民宿标准化创新发展。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63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