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201910610007 发布机构:云南省市场监管局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19-07-31 10:35 公文范围:公开
云市监函〔2019〕91号
云南省市场监管局对云南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JY100013020027号
关于加强老年代步车等特殊车辆管理的建议答复意见的函
杨扬代表:
首先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由您提出的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027号建议《关于加强老年代步车等特殊车辆管理的建议》,已交收省公安厅、工信厅和省市场监管局分别研究办理。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速,老年人出行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老年代步车从根本上提升了老年人的出行质量而深受老年人欢迎。然而,由于标准和管理的缺失,老年代步车等特殊车辆的生产、销售和管理问题集中、矛盾突出。《建议》中您的见解和工作建议,为我们进一步加强工作,规范老年代步车等特殊车辆市场监管有着重要的借鉴和指导意义。接受《建议》交办任务后,省市场监管局领导高度重视,带着调查研究,推进落实。现就《建议》办理答复意见函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目前,国家相关标准中并无“老年代步车”的概念,是商家将部分低速电动车车型自行定义为“老年代步车”。老年代步车归属低速电动车范畴,低速电动车主要指行驶速度低、续驶里程短,电池、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较低,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轮、四轮电动机动车。多数产品属于道路机动车辆,但生产使用未纳入机动车管理体系,产品制动、转向、碰撞等性能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针对当前低速电动车生产、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原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多次召开道路交通标准化联合工作组会议,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等有关部门研究低速电动车标准有关问题,坚持开门定标准,主动将《四轮低速电动车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立项建议面向社会征求意见,于2016年10月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下达了《四轮低速电动车技术条件》国家标准制定计划,目前该标准尚处于起草阶段。
二、工作措施
针对《建议》中您指出的问题和建议,今后我们将从以下方面继续加强低速三轮、四轮电动车(含“老年代步车”)的管理工作。
(一)推动立法先行。目前我省没有针对低速三轮、四轮电动车(含“老年代步车”)的管理规定,我们已建议由公安部门牵头联合各相关部门开展调研,组织起草低速三轮、四轮电动车(含“老年代步车”)等类车辆管理规定,将其列为机动车管理,按立法程序上报,解决依法管理无法律依据、从严治理无明文规定的诸多难题。
(二)认真落实工作方案。按照《云南省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方案》(云工信装备〔2018〕49号)的要求,在国家的统一部署下,与省工信、公安等部门加强协同配合,开展低速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清理整顿工作,从源头上加强低速电动车的市场监管,充分发挥国家统一认证制度作用,推动地方立法进程,完善统一市场监管规则,建立多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加强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全链条监管,破解低速三轮、四轮电动车(含“老年代步车”)的治理难题。
(三)强化源头管理。联合公安、工信等部门在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框架下,形成合力,齐抓共管,从源头上加强对低速三轮、四轮电动车(含“老年代步车”)生产、销售和改装的监管检查,杜绝违规生产和销售行为;同时对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商标侵权、欺诈“诱导消费”等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并将案件查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推进信用约束。对低速三轮、四轮电动车(含“老年代步车”)经营企业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抽查,对经营主体的登记信息、经营情况、产品质量进行检查并将抽查和检查结果归集到经营主体名下,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推进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
再次感谢杨扬代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希望您今后一如既往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并对我们的工作予以监督,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顺祝您工作顺利、身体健康。
此函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