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201910610008 发布机构:云南省市场监管局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19-07-31 10:39 公文范围:公开
云市监函〔2019〕89号
云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云南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JY100013020717号关于
加强电动车管理的建议答复意见的函
刀永良等代表:
首先感谢您对我省加强电动车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由您牵头提出的云南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717号建议《关于加强电动车管理的建议》已交省公安厅、工信厅和省市场监管局分别研究办理。《建议》中刀永良等代表对我省电动车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透彻分析,指出了当前在生产销售、注册登记、违法行为纠正、驾乘人员教育管理等环节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就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了中肯且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建议,这充分反映了您对产业发展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关心,体现了人大代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接受《建议》办理任务后,我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处室认真进行调查研究,推动落实。现就答复意见函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关于电动自行车。
《建议》中所述“电动车”,是指电动自行车和低速电动车。
2018年5月15日发布的国家强制性标准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已于2019年4月15日实施。新标准对电动自行车进行了清晰界定,坚持电动自行车的非机动车属性,纳入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电动自行车须具有脚踏骑行能力;具有电驱动或/和电助动功能;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小于或等于55kg;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
(二)关于低速电动车。
《建议》中所述三轮、四轮电动车,该类车为低速电动车,其主要指行驶速度低、续驶里程短,电池、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较低,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轮、四轮电动机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等)。多数产品属于道路机动车辆,但生产使用未纳入机动车管理体系,产品制动、转向、碰撞等性能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针对当前低速电动车生产、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原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多次召开道路交通标准化联合工作组会议,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等有关部门研究低速电动车标准有关问题,坚持开门定标准,主动将《四轮低速电动车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立项建议面向社会征求意见,于2016年10月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下达了《四轮低速电动车技术条件》国家标准制定计划,目前该标准尚处于起草阶段。
二、工作措施
针对您指出的问题和工作建议,下一步我们将从以下方面继续加强电动车的管理工作:
(一)认真贯彻落实文件。以电动自行车新国家标准实施为契机,在国家的统一部署下,认真按照《云南省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方案》(云工信装备〔2018〕49号)和《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工作的通知》(云市监发〔2019〕8号)的有关要求,完善部门协同联动机制,把落实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与清理整顿低速电动车工作相结合,制定加强和规范管理意见,充分发挥国家统一认证制度作用,建立多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加强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全链条监管,切实解决电动车治理难题。
(二)强化源头监管。市场管理部门牵头建立电动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跨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对新国家标准实施工作开展不定期督导检查,共同研究解决发现的问题,相互通报发现的违规生产、销售企业信息,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从源头上堵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进入市场,对无证经营或生产、销售非国家公告目录车型以及不符合安全运行技术条件车型的厂家、商家坚决予以取缔和整顿,将电动车的生产、销售、使用纳入正规渠道管理。定期对电动车生产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凡经检验发现企业生产的车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严格督促生产厂商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依法经营。
(三)推进信用约束。对电动车经营企业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抽查,对经营主体的登记信息、经营情况、产品质量进行检查并将抽查和检查结果归集到经营主体名下,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推进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
(四)加大宣传力度。组织做好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宣贯实施和推广工作,通过专家解读、举办培训班等多种方式,引导企业严格执行新标准,强化企业自律、自管、自治。广泛宣传电动自行车新标准以及生产、销售、使用违标车辆的危害及后果,警示生产、销售企业不生产、不销售违标电动自行车,引导群众不购买、不使用违标车辆,加强对群众宣传教育,对车主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着力提升群众安全出行、守法出行的意识和能力。
再次感谢各位代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希望各位代表今后一如既往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并对我们的工作予以监督,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顺祝各位代表工作顺利、身体健康。
此函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