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201910610023 发布机构:云南省市场监管局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19-08-05 11:31 公文范围:公开
云市监函〔2019〕114号
云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政协云南省第十二届二次会议第120200188号
对市场经营者主体责任进行专门立法提案答复意见的函
蒋树芹委员:
首先感谢蒋树芹委员长期以来对市场监管立法工作的重视、关心和支持。
您提出的政协云南省第十二届二次会议第120200188号提案《关于对市场经营者主体责任进行专门立法的建议》已交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省司法厅研究办理。接到提案办理任务后,省市场监管局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经营者”是与“消费者”相对的平等主体,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经济组织。我国的经营主体种类繁多,包括公司法人、非公司企业法人、社团组织、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多种形式,各类经营主体又有不同的法律属性和法律责任,难以在一部法律法规进行规制。
二、对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其权利、义务(责任)也应当对等。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对经营主体的权利义务已作分别规定,国家先后制定出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反垄断法》等法律,这些法律对经营者的责任义务作了很多规定,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法追究经营者责任, 提供了法律依据。
下一步, 根据“放管服”改革要求,可以借鉴天津等地经验做法,梳理现行法律法规,整理汇编形成各类经营主体的责任清单,供社会参考使用。
再次衷心感谢蒋树芹委员对市场监管立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继续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积极为我们出主意、想办法。共同为推进我省市场监管立法,支撑我省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此函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