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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提案办理
云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云南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JY100013020077号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的建议答复意见的函(2019年8月30日发布)

云市监函〔2019153

 

 云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云南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JY100013020077

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的建议答复意见的函

杨仕坤代表:

首先感谢您对我省食品安全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你提出的云南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077号《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的建议》,已交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与省农业农村厅分办。您的《建议》对我省当前的食品安全工作具有现实意义,省市场监管局领导高度重视,认真落实重点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四个一”工作制度,由省局党组书记、局长张荣明直接领办,由党组成员、分管副局长杨柱牵负责,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和充分商议的基础上,结合我局的工作职责,现就办理有关意见函复如下:

一、总体情况

根据职能职责分工,我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食用农产品经营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管,目前的监管情况是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印发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落实<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推进方案的通知》的要求,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切实加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规范化治理,不断推进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健康发展,积极落实《办法》,督促市场开办者和入场销售者主动履行有关法定义务。目前全省共有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1496个,其中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63个。从调研情况来看,通过两年多时间坚持不懈地开展规范整治工作,全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行为逐步得到有效规范,市场开办方和入场销售者食品安全意识有了明显提高,主体责任得到逐步落实,基本形成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在2018年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推进工作中,各级监管部门累积检查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20918家次(其中批发市场766家次),检查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191097家次,查处违法案件210件,其中农药兽药残留超标案件114件,非法添加案件16件。

二、主要做法

    (一)高度重视,全面部署。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实施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由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移交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省局在原食药监监管的基础上,主动担当,积极履职。一是与省农业行政部门沟通协调和磋商,共同签订了《云南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合作协议》,确保食用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的每个环节均有明确的监管部门负责,堵塞监管中的空白或漏洞,同时建立了两部门食用农产品监管合作机制,包括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管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检验检测资源共享、监管执法合作和食品安全宣传培训等5项内容。二是与省农业行政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监管工作的意见》,为加强食用农产品监管工作建章立制,依法依规共同加强食用农产品监管,打下良好基础。三是及时召开食用农产品监管工作会议,系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积极统筹部署安排全省监部门认真开展食用农产品监管工作。四是制定监管工作方案,印发《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标准要求和阶段任务等,全面开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工作。

(二)加强宣传教育,强化主体责任。各级监督管理部门积极主动做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认真组织市场开办者和入场销售者进行培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学习,并通过开展日常监管宣传、现场面对面咨询、发放宣传手册等形式对农贸市场、批发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进行针对性宣传,让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进一步了解和掌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充分认识到自身的职责和义务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切实做到依法经营,规范经营。

(三)积极探索监管举措,确保《办法》落到实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是一项崭新监管职能,监管没有现成模式。各级监管部门在加强监管过程中,总结经验,探索监管思路,创新监管举措,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监管工作。玉溪市澄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省局的指导下,在柿花园蔬菜批发市场监管上探索监管一书四制”:一是签订协议书。市场监管部门与市场开办者签订了《食品安全协议书》、强化市场开办主体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确保入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二是建立备案制。督导市场开办者完善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分类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实行入场备案管理。三是健全公示制。施行重点品种重点管理,如鲜肉实行两证一信息(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经营者健康证、经营者信息)公示制度等。四是完善联动机制。根据部分市场无检测检验设备的实际,主动与农业部门协调,共享食用农产品检测资源和检验信息,积极主动开展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快检工作,并及时在市场显著位置公示。五是开展承诺制。认真贯彻执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认真开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切实履行监管部门职责,督促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守法经营,落实主体责任,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经营行为,依法打击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提高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四)完善监管制度,统一监管标准。各级监管部门夯实食用农产品市场经营者主体责任,监督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日常检查、信息公示、不合格产品退市等制度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措施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要求市场开办者认真查验入场经营者营业执照、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住所、食用农产品主要进货渠道、产地、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进行审查并登记,留存相关证照资料及文件等合格证明,确保食用农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建立入场销售一户一档的管理档案,并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分发并监督入场销售者使用,规范市场开办者和入场销售者经营行为。

    (五)树立问题导向,开展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和快检。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是否符合标准,农兽药残留是否超标,通过日常监督检查(感观),难以发现的,必须借助科学有效的监督抽检手段来发现。自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开展以来,各级监管部门把食用农产品抽检作为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积极争取抽检经费,及时开展抽检工作。一是及时下达抽检计划和资金,确保抽检工作顺利开展。2018年全省共安排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计划34800批次,省局补助资金1500万元。截至20181217日,完成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39735批次,完成计划数的114.18%,合格批次39374批,合格率为99.09%,不合格361批次,均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了后处置。二是批发市场开办者履行主体责任,认真开展快速检测。从2018年省局组织的对全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落实《办法》推进情况看,全省批发市场都开展了食用农产品快检,并在市场醒目位置公示快检结果,对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由市场开办方和销售者按照《食品安全协议书》协商进行处理,2018年共开展快速检测经初步测算近20万批次,合格率为99.56%

(六)以部门联动为抓手,强化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合力。各监管部门,针对畜禽产品、水产品、蔬菜水果、粮食等食用农产品的管理;配合开展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加强猪肉及其制品生产加工经营质量安全监管,严防染疫产品流入市场、进入餐桌。加大与农业、粮食等相关部门的工作对接和联系。与农业部门协调达成会商,实现监管信息,抽检数据共享共用,农业部门的抽检结果及时反馈给市场监部门作为日常监管的依据和参考,与农业部门对畜禽屠宰场进行检查,强化定点屠宰和检验检疫工作,防止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上市销售;与粮食部门协调达成抽检结果定期通报制度,对粮食部门每月抽检粮油的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布,同时,对主要的粮油批发市场进行联合开展执行检查。

(七)开展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验收工作。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推进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省局下发《关于开展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落实<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验收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工作目标、验收内容、验收时间、验收机构及工作分工、验收方式等,指导各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按要求开展了初步验收工作。在州市局初步验收的基础上,省局又发《关于开展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落实<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复审验收工作的通知》,分成三个验收组赴州市局开展复审验收工作。

(八)建立食用农产品风险清单,有效防范风险隐患。按照国家总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和农业农村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通报,结合我省近年来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及日常监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对存在的风险隐患进行认真分析,各级监管部门抓住落实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办法》推进工作开展契机,制定《全省食用农产品风险品种项目清单》,认真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按清单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严查蔬菜、水果、畜禽、水产品等的农兽药残留超标,采取有力措施,消除隐患,化解风险。

(九)加强部门沟通协调,推动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意见》,按照双方签订的《云南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合作协议》规定,各级监管部门加强与农业、林草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探索,推动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玉溪市、红河州原食品药品监管局、农业局、林业局率先在全市印发《关于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制度的意见》,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上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强化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督促指导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认真履行食品安全义务和主体责任,促进农业种养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建立产地准出制度;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开展进货查验,索取产地证明、购货凭证等证明供市场开办方和监管部门准入检查依据,推动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有效衔接。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农业规模化、标准化程度还较低。现阶段我省食用农产品生产以家庭为主要单元,以传统种养殖模式为主要方式,专业合作和行业组织还不发达,农业标准化、现代化生产技术普及率、基地覆盖率和规范化管理水平还不高,全面推进落实《办法》任务重、难度大,需要解决的问题多。

二是《食品安全法》和总局20号令宣传培训还不到位。《食品安全法》和总局20号令明确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相关责任和义务,从三个州(市)局调研的情况来看,对法定责任和义务知晓度不高、认识度不够、积极性不足、主动性不强,履行入市食用农产品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和主体责任还不到位。

三是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和入场销售者食品安全知识水平参差不齐。部分市场开办者和经营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安全相关法规知识匮乏,对食用农产品生产销售过程中制度规定不够清楚,批发市场的农产品安全检验检测、保鲜贮藏、垃圾及污水处理、仓库设施以及其他配套设施不健全,管理制度不够完善。

四是对加强监管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认识不到位,市场建设投入不足,市场管理不规范,食用农产品三品一标的市场价值还没有充分体现,优质优价品牌效应有待进一步提高,农业投入品管理有待进一步提高。

五是部门之间协调合作还不到位,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机制有待完善和落实,追溯体系建设尚需加强,监督抽检的后处置机制尚需建立。

六是监管力量与繁重的监管任务严重不匹配,专业化监管队伍建设尚需加强,专业化监管水平和能力有待提升。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与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对安全的期盼还不相适应,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和影响监管工作的有序开展。

四、下一步监管措施

针对上述问题,为了做好食用农产品入市后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确实保障广大消费者食用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的消费安全,参照发达地区好的经验做法,现提出如下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食用农产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强对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的要求和施行,以实现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监管的有效衔接,调研拟定全省使用农产品产地推出与市场准入衔接指导意见,修改完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配合农业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修订工作。

(二)突出制度标准、销售凭证、信息公示、快速检测、摊位备案统一。按照五统一要求,从食用农产品入市开始对进货查验、贮存、销售、退市、应急处置等关键环节检查把关,全面、规范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市场开办者制度、凭证、信息、快检、备案工作,做到制度上墙公示、标准要求一致。

(三)制定印发云南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监管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2019年财政部、国家总局下达的中央转移支付资金支持为契机,以规范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监管工作为突破口,突出监管重点,拟定印发规范化建设方案,开展食用农产品安全示范市场规范化建设,用三年时间完成规范化建设工作,以建设促规范,以规范保安全,积极探寻源头可控、去向可查、问题可溯、责任可追的从农田到餐桌的监管机制。

(四)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食用农产品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切实履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监管,严格督促开办者和入场的销售者履行主体责任,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和抽检频次,严厉打击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保障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

(五)加强监管干部队伍培训,努力提升监督管理能力。开展监管干部监督管理和快检操作法律法规和检测技能培训,努力提高监管干部队伍素质,组织开展交流学习,借鉴外地监管工作好的经验和做法,创新监管思路和举措。完善监管机制,着力提升监管效能。

(六)做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安全法律法规宣贯工作。组织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入场销售者食品安全知识、法律法规宣贯工作,让经营者了解掌握履行主体责任应尽的法律职责和义务,知道不履行职责和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强化食品安全意识,促进食品安全齐抓共管,积极营造社会共治格局。

(七)加强监管技术支撑体系建设。配备日常监管、样品采集、快速检测、质量追溯、执法取证相应设备,通过加强培训,技术操作、实战演练等形式提升基层监管人员使用监管设备能力,从技术层面努力提升基层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效率。

再次感谢杨仕坤代表对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工作的关注、关心与支持,希望您今后一如既往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并对我们的工作予以监督,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顺祝工作顺利、身体健康。

此函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