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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对《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个体工商户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对《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个体工商户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工商注册便利化,简化个体工商户登记流程,提高登记效率,构建“移动互联网+登记”模式,营造宽松便利的个体工商户准入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个体工商户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请于2019521日前反馈至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st20120818@foxmail.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关于《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个体工商户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昆明市日新东路376号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处(邮编:650228),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个体工商户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个体工商户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56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个体工商户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规范我省个体工商户登记移动政务服务,营造宽松便利的个体工商户准入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概念特征)本规则所称个体工商户全程电子化登记,是指申请人通过手机端应用程序完成身份实名认证、提交个体工商户登记业务申请,登记机关在工商业务系统上进行网上审查、发照、公示和归档的登记方式。

  全程电子化登记方式,除适应电子化需求及实施必要的简化外,不改变个体工商户登记的法定条件、法定程序、法定义务、法律责任,申请人无需提交纸质申请材料,无需缴纳任何费用,登记机关只接收电子签名电子申请材料。

第三条 (适用范围)全省行政区划内办理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业务均适用本规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适用本规则:

(一)需要提交前置许可证的;

(二)使用网络经营场所办理登记的;

(三)组织形式为家庭经营的;

(四)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业务,但未换发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

(五)申请办理名称变更登记业务,但未预先取得已核准名称的;

(六)经营者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台湾地区居民的;

(七)不具备全程电子化登记条件的。

  对不适用全程电子化登记方式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可向登记窗口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办理登记。

第四条 (登记管辖)各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个体工商户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工作,也可以委托其下属市场监管所办理个体工商户全程电子化登记。

第五条 (提供服务)登记机关在全面推行个体工商户全程电子化登记方式的同时,应当保留窗口登记方式,由申请人自主选择登记方式。

第六条 (申请渠道)个体工商户全程电子化登记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通过访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网站的个体工商户全程电子化栏目,下载并安装手机端应用程序。

第七条 (实名认证)申请人在已安装手机端应用程序上,需要通过本人所持居民身份证、人脸识别校验及个人实名登记手机号码等方式进行实名认证,并设置数字签名密码;若申请人和经营者不是同一人,则经营者也需在本人手机端进行实名认证和设置数字签名密码。

第八条 (电子签名)申请人提交的电子申请材料需要由有权签字人通过数字签名密码进行电子签名。有权签字人包括,申请人为经营者本人的,由经营者进行电子签名,申请人为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和经营者都要进行电子签名。

第九条 (材料提交)申请人需要按照手机端应用程序的提示和要求填写登记信息,并对自动生成的电子申请材料进行核对,由全部有权签字人加具电子签名后提交。

  全部有权签字人在电子申请材料上进行电子签名,即视为其认可该电子申请材料中的全部内容,并提交了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人在申请材料上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加具电子签名的电子申请材料与纸质申请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经营场所承诺)个体工商户全程电子化登记方式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承诺制,申请人对经营场所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申请人申报的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 (申请人责任)申请人通过虚假实名认证、提交虚假电子申请材料骗取全程电子化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依据本规则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登记审核)对通过手机端应用程序提交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实行“审核合一、一人通办”内部审批工作机制。

  登记机关收到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变更、注销登记申请的应视原纸质营业执照缴回的情况核准登记。审核结果反馈到申请人手机端应用程序首页,并以短信形式发送至申请人预设手机号码,包括审核通过、驳回和退回修改的审核结果。

第十三条 (营业执照颁发)申请人办理个体工商户设立申请的,经登记机关准予,颁发电子营业执照。申请人在取得电子营业执照后还需要领取纸质营业执照的,可向登记机关窗口申请发放纸质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营业执照回缴)通过手机端应用程序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原就持有纸质营业执照的,申请人应当将纸质营业执照缴回后,经登记机关核准准予登记(变更登记申请的换发电子营业执照和纸质营业执照,注销登记申请的核准注销,并发放准予注销登记文件)。对原纸质营业执照遗失无法缴回的,申请人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公示声明作废。

  申请人既不缴回原纸质营业执照,也未主动公示声明作废的,登记机关可以暂不发放新营业执照、准予注销登记文书。

第十五条 (信息公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公示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第十六条 (电子档案)登记机关应当加强全程电子化登记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件、纸质登记文书进行归档管理。真实、完整、安全、可用的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部门责任)省市场监管局应当完善并维护手机端应用程序、工商业务系统等模块功能,研究解决业务技术问题。

州(市)市场监管局应当检查指导本辖区个体工商户全程电子化登记工作,汇总反馈工作意见建议。

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应当指导服务申请人使用手机端应用程序填报登记申请,加强登记管理信息交流和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八条 (补充说明)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新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施行时间)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