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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原质监部门事项)目录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原质监部门事项)目录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简化申办材料,提高审批效率,打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垄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611)、《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75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四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864号)等文件要求,现将《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原质监部门事项)》予以公布(其中:改由审批部门履行监管和服务职责或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共8项,保留的行政审批强制性中介服务事项1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共3项)。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1129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原质监部门事项)

 

改由审批部门履行监管和服务职责或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共8项)

序号

 

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名称

涉及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审批部门及行使层级

设定依据

中介机构资质要求

处理决定

1

计量器具型式评价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样机试验)

市场监管部门(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经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授权的具备相关计量器具型式评价资格的机构

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专家或机构开展计量器具型式评价

2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考核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市场监管部门(省)质监部门(州、县)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计量标准考核办法》(质检总局令第72 号)

 

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考评员

改由审批部门委托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考评员和技术专家组成考评组承担考评工作

 

3

计量授权考核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市场监管部门(省)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评员管理规 范〉的通知》(质技监局量发〔2000〕第 143 号)第二条、第十三条

具有相应资质的考评员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考核,改由审批部门聘请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评员组成考核组考核

 

序号

 

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名称

涉及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审批部门及行使层级

设定依据

中介机构资质要求

处理决定

4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

1.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资质认定。2.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3.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质监部门(州)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 号)

 

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员或专业技术评价机构

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或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开展技术评审

 

5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鉴定评审

 

1.特种设备设计单位资格许可。2.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3.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资格许可

质监部门(州)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 国质检锅〔2003172 号)

 

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统一公布的鉴定评审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特种设备生产实地条件鉴定评审,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特种设备生产实地条件鉴定评审

6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实地条件鉴定评审

移动 式 压 力 容 器、 气瓶 充 装 单位 鉴 定 评审 移 动 式 压 力 容 器、 气 瓶 充 装 单 位 许 可

质监部门(州)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 管理与监督规则» (国质检特〔2005220)

质检总局统 一公布的鉴 定评审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实地条件鉴 定评审,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 关机构开展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实地条件鉴定评审

 

序号

 

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名称

涉及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审批部门及行使层级

设定依据

中介机构资质要求

处理决定

7

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鉴定 评审

特种设备检 验、检测机构核准

质监部门(州)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 全法»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规则»(TSGZ70012004) :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 托有关机构开展鉴定评审

质检总局统 一公布的鉴 定评审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特种设备 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改由 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特 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

 

8

特种设备作业 人员考试

特种设备作 业人员资格认定

质监部门(州)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 全法»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TSGZ60012013) 

 

审批部门指 定并公布的 考试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 提供考试服务,改由审批部门 委托有关机构对申请人进行考试

 

 

 

 

 

 

 

 

 

 

保留的行政审批强制性中介服务事项(共1项)

序号

 

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名称

涉及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审批部门及行使层级

设定依据

中介机构资质要求

处理决定

1

重要工业产品

检验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6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6 号)、《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734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同意安徽省、湖北省、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试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简化审批程序的批复》(国质检监函〔2017559 )

 

 

承担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

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重要工业产品检验,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不再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共3 项)

序号

 

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名称

涉及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审批部门及行使层级

设定依据

中介机构资质要求

处理决定

1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试考核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质监部门(州)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调整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特〔2009478号)、《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TSGZ8001-201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和〈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规则〉的实施意见》(质检特函〔201323 号)

 

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权限已调整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我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再实施该中介服务事项

 

2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试考核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质监部门(州)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TSGZ8002201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和〈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规则〉的实施意见》(质检特函〔201323 号)

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权限已调整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我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再实施该中介服务事项

3

计量检定员考核

计 量 检 定 员 资格核准

市场监管部门(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 细则»(国务院令第666)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2007 12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检疫总局令第105)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 项的决定» (国发〔201635)规定。

不再开展计量检定员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