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202510630002 发布机构:云南省市场监管局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云市监公告〔2025〕2号 发布日期:2025-01-08 18:36 公文范围:公开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云南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
听证会听证结果的公告(第3号)
为提高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广泛凝聚社会共识,进一步提高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质量,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等要求,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25日举行《云南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听证事由
《条例(草案)》属于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地方性法规。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第十五条第四项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应当进行立法听证。
《条例(草案)》听证会的听证事项:听取社会各方面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二、立法听证会的准备情况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组织了《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
(一)发布听证会公告和听证资料送达
2024年11月19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门户网站发布《关于举行〈云南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向社会公告听证事项、听证时间和地点、听证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报名时间、报名方式和要求等相关内容。
2024年12月13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门户网站发布《关于举行〈云南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的公告》(第2号),向社会公告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和地点、听证主持人、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听证记录人、听证代表以及听证旁听人等事项。
2024年12月15日前,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条例(草案)》、起草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送达听证代表。
(二)听证会报名和听证代表情况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本次听证会拟设听证代表名额16-20人,其中利害关系人代表8-10人、社会普通公众代表2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2-3人、熟悉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2-3人和法律工作者代表2-3人。在《关于举行〈云南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期限内,报名及邀请听证代表人员符合规定要求。最终本次听证会确定听证代表19人,确定听证旁听人10人。
(三)听证会的举行
《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于2024年12月25日15:00在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楼中会议室(云南省昆明市日新东路376号)举行。
本次听证会听证主持人为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张健,决策发言人为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协调处处长杨增鸿,听证监察人为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人事处)二级调研员张平,听证记录人为昆明悦博科技有限公司速记员杨鎔瑜。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总监、相关处室负责同志列席了听证会。此外,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副处长杨榆梅、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林昕,云南省卫生健康委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处副处长李嵘等参加了听证会。
本次立法听证会应到听证代表19人,实到听证代表19人,实到人数符合三分之二以上听证代表出席的规定。参加听证会听证旁听人10人。
立法听证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1.主持人说明听证事项,介绍听证会人员安排、列席人员等情况;
2.核实参加听证会的听证代表身份并逐一介绍,宣读听证会纪律,告知听证代表的权利与义务;
3.决策发言人对《条例(草案)》的起草背景、立法依据和主要内容进行说明;
4.听证代表质询、提问、发表意见和建议;
5.决策发言人进行回应;
6.听证代表最后陈述、补充发言;
7.主持人对听证会作简要总结;
8.听证代表、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三、听证代表的主要意见和建议
听证代表对《条例(草案)》立法的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给予充分肯定,认为《条例(草案)》制定依据充分,内容全面,对涉及食品安全监管的各方面均有覆盖,条款具体详实,细化了上位法的规定,增强了可操作性,符合云南实际。对《条例(草案)》具体内容,听证代表提出52条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关于食品生产经营
听证代表建议: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增加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范围;明确餐车的食品经营准入条件;对食品经营连锁企业实行信息化监管;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的具体要求;增加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风险预警机制的规定;明确食品展销会的报告主体;进一步明确自制泡酒、散装白酒的标签标识要求;加强生鲜食品运输过程中的监管;增加小作坊、小餐饮的登记条件;完善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目录;强化食品摊贩管理;进一步明确小作坊、小餐饮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明确第三方平台的实际运营机构的含义;明确外卖封签的具体要求;增加对直播平台、朋友圈、微信群售卖食品的监管措施。
(二)关于食品安全保障
听证代表建议:规定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加强与国际先进食品安全标准的衔接;进一步厘清食品安全标准宣传、培训工作的责任主体;强化对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监督抽检力度,规定多样化抽检方式;明确对食品连锁经营企业下设门店的年度抽检次数;规定网络销售食品破损的二次检测;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的责任。
(三)关于监督管理
听证代表建议: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内容;加强对规模以上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管;加强对职业举报人的监管。
(四)关于法律责任
听证代表建议:进一步完善相关条文的文字表述;对小微违法行为建立容错机制。
(五)其他建议
听证代表建议:加强食品行业协会的宣传、培训责任;在州(市)全面推行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统筹考虑大企业与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之间的公平竞争问题;对规模较大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采取柔性执法;《条例》出台后,抓紧制定实施细则,同时加强法律培训;以及规范文字表述方面的建议等。
四、听证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听证意见建议进行认真梳理、研究,采纳了听证代表提出的部分意见和建议,并拟对《条例(草案)》作相应修改。
(一)采纳关于食品行业协会宣传、培训责任的建议。拟将《条例(草案)》第八条修改为“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制定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普及、宣传食品安全知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提出改进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部分采纳关于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意见。拟将《条例(草案)》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修改为“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衣、帽,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持有效健康证明”。
(三)部分采纳关于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目录的意见。拟将《条例(草案)》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食品添加剂和下列食品:(一)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二)乳制品(不含乳扇、乳饼);(三)采用液态法、固液法生产的白酒,配制酒;(四)食用盐,食用调和油,采用浸出工艺生产的食用植物油;(五)分装或者接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六)国家和本省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四)采纳关于加强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的抽检力度的建议。拟将《条例(草案)》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抽样检验计划,明确抽样检验的重点领域、重点企业、重点品种,并应当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食品纳入抽样检验计划,按照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抽样检验信息。”
(五)其他合理意见建议的处理
对听证代表提出的合理意见建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进一步梳理、研究,分类处理:一是已经在条文中体现的意见,如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食品展销会的报告主体,小作坊、小餐饮上网经营,通过直播平台、朋友圈、微信群售卖食品的监管,生鲜食品运输过程中的监管,开展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二是暂不具备规定条件的意见,进一步进行研究,如送餐人员取得健康证明,餐车的食品经营准入条件,自制泡酒的泡制材料,规模以上的集中用餐单位建立食品安全质量管理体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风险预警机制,加强与国际先进食品安全标准的衔接;三是已经或应由其他法律政策规定的意见,向听证代表解释说明,如网络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具体要求,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规定,职业举报人的监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告知承诺制;四是属于加强法律执行的意见,如连锁经营企业下设门店的年度抽检次数,外卖封签的具体要求,增加对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的执法频率,对小微违法行为建立容错机制等内容。
特此公告。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