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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了七条意见 云南规范公积金相关收费行为
2020-06-17 10:48  来源:人民网  浏览次数:

                                                             2020年06月17日10:00  来源:人民网-云南频道

人民网昆明6月17日电 (程浩)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6月17日消息,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环节相关收费行为,该局联合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等部门印发通知,要求全省相关部门对公积金贷款环节收费行为进行规范。

《通知》对各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了七条规范意见:不得将房屋抵押价值评估费用转嫁贷款申请人承担;向贷款申请人提供抵押贷款时,不得将房屋抵押权登记费转嫁由贷款申请人承担,房屋抵押权登记费由公积金中心承担;不得在发放贷款时强制要求贷款申请人购买保险等金融产品;不得强制要求贷款申请人在指定机构对抵押物进行担保,并向贷款申请人收取费用;不得引导、推荐、诱导贷款申请人进行公证,变相地将自身的贷款审查审核职能交由公证机构来完成;在推广使用政务服务平台办理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或以第三方机构收取费用;依法依规选择公积金组合贷款合作商业银行,不得排除和限制商业银行公平竞争的权利,也不得排除贷款申请人自主选择受委托商业银行完成公积金组合贷款的权利。

《通知》要求各地公积金中心对自查出的问题及时整改。同时,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对公积金贷款环节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确保相关政策落实到位。云南省市场监管部门将充分发挥12315市场监管平台作用,及时受理举报投诉,对在公积金贷款环节过程中出现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依法从严查处,广大职工可以通过12315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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