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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公开
云市监纤处罚〔2022〕1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云市监纤处罚〔2022〕1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昆明凤玲制衣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100741475601E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邓申必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7200元;

2.罚款192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云南省纤维检验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2年524



云南省纤维检验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纤处罚〔20221


当事人:昆明凤玲制衣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41475601E

住所(住址):昆明市官渡区彩云北路316号B区15号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211012日,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四川省凉山州宁南县三峡白鹤滩学校校服的监督抽查中,昆明凤玲制衣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的一批次校服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报告编号:JD20210831,产品质量不合格,包装标识不合格2022年2月18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云南省纤维检验局(以下称省纤检局)对此次监督抽查结果开展后续调查。2022年3月1日,省纤检局执法人员向该企业负责人邓申必当面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报经局领导批准后对其依法立案调查。2022年4月7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昆明市官渡区彩云北路316号B区15号的昆明凤玲制衣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和询问。

案件事实:经查,20211012日,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四川省凉山州宁南县三峡白鹤滩学校校服的监督抽查中,昆明凤玲制衣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的一批次校服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报告编号:JD20210831,产品实物、标识不合格经调查,该批次不合格校服是由昆明纳鑫服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进行代加工并以你公司名义进行销售的。在你公司与四川省凉山州宁南县三峡白鹤滩学校签订的购销合同中,约定的校服总交付量为春秋装1000套、夏装1000套,分两次交付。2021年8月第一次交付春秋装、夏装各300套,其中各有120套为合同约定免费赠送给四川省凉山州宁南县三峡白鹤滩学校的,其余180套春秋装按上衣100元/件、裤子(有绳带)40元/条,180套夏装按上衣60元/件、裤子(无绳带)30元/条的单价进行交付合同中剩余的春秋、夏装各700套约定于2022年8月交付,目前尚未生产。上述情况经我局执法人员在2022年4月8日的现场调查中核实属实,执法人员现场提取了昆明凤玲制衣有限责任公司《校服订购合同》《仓库验收单》和昆明纳鑫服装有限公司《纳鑫服装生产单(共3页)》《受赠证明》《受赠名单》等证据材料,并填写了现场笔录和询问调查笔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主体资格。

2.抽样现场记录1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1份、抽样单1份、监督抽查廉政监督卡1份、送达回证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校服的事实。

3.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校服为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4.询问调查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校服的事实。

5.《校服订购合同》《仓库验收单》《纳鑫服装生产单》(共3页)打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校服的货值总额和违法所得。

6.《受赠证明》《受赠名单》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免费赠送校服的数量和金额。

本局于2022年5月12日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送达了《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纤罚告〔2022〕1号),告知当事人对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陈述申辩的权利以及行使权利的期限。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和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之规定。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校服是关系儿童健康安全的纤维制品,对舒适性、安全性有相关质量要求,当事人生产销售过程中未执行产品质量检查验收制度,亦无证据材料表明其履行了保持销售产品质量的义务,违反了法律规定,涉嫌生产销售不合格校服,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量后,鉴于该企业积极配合调查、及时进行整改,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参照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和《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规定裁量标准“违法情形和处罚标准”定性为:(一)案件情形:一般情形;(二)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25倍以上2.2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和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三十日内向云南省纤维检验局提交改正情况报告,并决定予以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7200.00元;

2.处该批不合格校服12000.00元1.6倍的罚款,计1920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国库,收款单位:云南省财政厅国库,账号:240000000002278001省级,开户银行:国家金库云南省分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南省纤维检验局

2022524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