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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公开
云市监纤处罚〔2022〕6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市监纤处罚20226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云南回头客纸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421MA6KY06MXN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叶联杰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处罚款132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2年6月15日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纤处罚〔20226


当事人:云南回头客纸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1MA6KY06MXN

住所(住址):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江城镇翠峰村委会小石关弯秧田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21年9月27日,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1年第二批重点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预警监测工作的通知》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生产的纸巾纸进行监督抽查,所抽取的1批次纸巾纸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报告编号:QG202103474,微生物指标不合格)。2022年4月2日,我局将此次湿巾、纸巾纸产品监督抽查不合格批次的生产企业结果处理指定云南省纤维检验局负责。

案件事实:经查,2021年7月8日,当事人在生产车间生产涉案批次产品时,因生产环境发生变化(厂房刚装修完),未将产品送检,致使该批次产品质量不合格。2021年8月2日,当事人将该批次产品以1100元价格全部销售。2022年2月收到该批次产品抽样不合格报告后,当事人发布了消费品召回计划,并联系买家于2022年4月2日将该批次产品退回,后将退回产品自行销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具有民事权利身份;

3.检验报告(编号:QG20210347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检验结果确认回执,证明当事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4.产品质量监督抽样单、抽样现场记录、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生产涉案产品数量为200提,销售价格为5.5元/提,货值金额为1100元。

5.缺陷消费品召回计划公告截图、销售退货单、销售单、召回产品处理的情况说明、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消除危害后果,无违法所得。

2022年6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纤罚告〔20226),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规定。

当事人主动发布缺陷消费品召回计划、主动退还货款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符合从轻行政处罚情形。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从轻处罚情形“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 1.6 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云南省纤维检验局提交改正情况报告,并决定处罚如下:

处生产产品货值金额1.2倍罚款,132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书(附后)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附件:缴款书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615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