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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公开
云市监纤处罚〔2022〕7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市监纤处罚20227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云南力天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421MA6KXYJL1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刘文富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

行政处罚内容

处罚款6890.4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2年6月15日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罚〔20227


当事人:云南力天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1MA6KXYJL14

住所(住址):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江城镇翠峰村委会小石关弯秧田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21年9月27日,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1年第二批重点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预警监测工作的通知》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生产的纸巾纸进行监督抽查,所抽取的1批次纸巾纸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报告编号:QG202103487,允许短缺量项目不合格)。2022年4月2日,我局将此次湿巾、纸巾纸产品监督抽查不合格批次的生产企业结果处理指定云南省纤维检验局负责。


案件事实:经查,2020年12月14日,当事人在生产车间生产涉案批次产品,因工作人员对产品质量把关不严,且未及时将产品送检,致使该批次产品质量不合格当事人生产涉案产品870提,出厂价9.90元/提,涉案产品货值8613元。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具有民事权利身份;

3.检验报告(编号:QG202103487)、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检验结果确认回执,证明当事人生产质量不合格产品;

4.产品质量监督抽样单、抽样现场记录、询问笔录、涉案产品出库单复印件、员工福利领取表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生产涉案产品870提,出厂价9.90元/提,涉案产品货值8613元。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2022年6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纤罚告〔20227),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质量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当事人未将不合格产品进行销售,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六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符合从轻行政处罚情形。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和《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五十条从轻处罚情形“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50%以上 1.2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云南省纤维检验局提交改正情况报告,并决定处罚如下:

处生产产品货值金额0.8倍罚款,6890.4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书(附后)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附件:缴款书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615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