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202216840021 发布机构:云南省市场监管局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2-07-13 16:25 公文范围:公开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云市监纤处罚〔2022〕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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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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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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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昆明娇兰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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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30111695668831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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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孙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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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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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没收违法所得1909元,并处罚款1909元,罚没款共计381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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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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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6月15日 |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纤处罚〔2022〕10号
当事人:昆明娇兰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695668831M
住所(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赤就镇永富村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1年第二批重点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预警监测工作的通知》要求,2021年9月4日,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样人员在临沧市临翔区人本购物广场,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纸巾纸(锦勋本色140抽纸6包装,190mm×140mm×3层 330张,2021/4/20)进行监督抽查。2021年7月24日,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样人员在祥云县林源商贸有限公司荣珍生活购物广场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纸巾纸(盛远SOFT抽纸3包装,160mm×180mm×3包,2021/4/5)进行监督抽查。该2批次抽样样品经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综合判定结果为:不合格,其中分别为允许短缺量项目和内装量项目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QG202103177、QG202102190)。2022年4月2日,我局将此次湿巾、纸巾纸产品监督抽查不合格批次的生产企业结果处理指定云南省纤维检验局负责。
为进一步查清事实,2022年4月2日,云南省纤维检验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2022年4月15日,执法人员到达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赤就镇永富村的昆明娇兰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QG202103177、QG202102190),进行了现场调查和询问。经调查,当事人生产的纸巾纸(盛远SOFT抽纸3包装),2021年4月5日生产,共生产11件。2021年4月6日,已95元/件的价格全部销售给下关的个体户。另一批次纸巾纸(锦勋本色140抽纸6包装),2021年4月20日生产,共生产8件。2021年4月22日,以108元/件的价格全部销售给临沧的个体户。执法人员在2022年4月8日的现场调查中核实确认,情况属实,执法人员现场提取了涉案批次产品的拆装单、销售单等证据材料。
案件事实:当事人于2021年4月5日生产质量不合格产品(盛远SOFT抽纸3包装,内装量项目不合格)11件。2021年4月6日,当事人以1045元的价格全部销售给下关的个体户。当事人于2021年4月20日生产质量不合格产品(锦勋本色140抽纸6包装,允许短缺量项目不合格)8件。2021年4月22日,当事人以864元的价格全部销售给临沧的个体户。该2批次不合格产品货值总额为1909元,违法所得190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人具有民事权利身份;
3.检验报告(编号:QG202103177、QG202102190)、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检验结果确认回执,证明当事人生产的该2批次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4.产品质量监督抽样单、抽样现场记录、询问笔录、涉案产品拆装单复印件、销售单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生产涉案产品共19件,涉案产品货值1909元,违法所得1909元。
2022年6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纤罚告〔2022〕1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符合从轻行政处罚情形。
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和《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从轻处罚情形“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 1.25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云南省纤维检验局提交改正情况报告,并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1909元,并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1909元)的1倍罚款,1909元,罚没款共计3818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书(附后)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附件:缴款书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1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